最高法:专用条款约定“缺少任何一方签字的签证单均属于无效签章、不应结算”,现施工方提供的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签字,发包方未确认,能否结算? 最高法院认为: 华夏公司上诉主张签证编号为018、035、036、037、038、047号的6张签证单未经其签章确认,根据华夏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第五款“缺少任何一方签字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视为无效资料,不予结算”的约定,以上签证属于无效签证,应不予结算。 监理单位作为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施工进行监督的第三方,经过其确认的工程量可推定为实际发生。 在上述签证已有监理方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华夏公司对其未签字确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建七局未进行施工,因此对华夏公司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 2022年0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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