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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之提级执行

 单位代码信息 2023-11-09 发布于吉林

本文作者-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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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虹律师

系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执行主任,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同时拥有证券从业一级证书。曾在银行、风险管理公司、大型实业公司工作,具有金融案件、公司经营、股权架构、发行政府专项债务等领域业务的经验,具备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的能力。在律师执业中处理过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长期着力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研究。张律师积累了公司运营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的实操经验,具有娴熟的执业技巧和高超的实务处理手段,形成了敬业、扎实、稳重、干练的工作风格,执业以来赢得了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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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提级执行,即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决定执行依法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的方式之一,提级执行既是针对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问题而赋予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也是完善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重要方式。在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情况下,提级执行能够有效提升执行案件的效率,更好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本文对提级执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总结和概括,并对相关案例进行展示,以供读者参考。

一、提级执行的法律规范

1、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执行的适用条件及提交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现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现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2、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执行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3、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裁定提级执行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4、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1.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3.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二、申请提级执行的流程

提级执行的申请书直接提交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提级执行申请后,经审查合法的,应当于7日内立案,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讨论。合议庭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合议,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的意见。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责令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在责令执行后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如果责令原执行法院执行,原执行法院仍然消极执行,该如何救济?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如果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法院应当作出本院提级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的裁定。

2、提级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3、指令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令本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案例展示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执监649号——徐州XX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徐州XX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8年4月5日、8月20日,徐州XX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称,其与徐州XX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徐商初字第0134号],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即有房产、土地、设备、电力指标及补偿款2.47亿元,但因地方保护主义,至今未能将案件执行到位。请求本院提级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6月8日,徐州中院作出(2013)徐商诉保字第00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徐州XX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其等额财产。同年6月13日,徐州中院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送达(2013)徐商诉保字第00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编号0007375),查封了徐州XX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徐运新河以西的地号为1-9-1-30、证号为2012第18818号土地作用权;6月26日,徐州中院向徐州市房产交易中心送达(2013)徐商诉保字第00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编号0002077),查封了徐州XX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权证号111822-111830号9套房产。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有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但徐州中院对查封财产未予处置,亦未向上述财产的首查封法院协调处置。现该案立案执行至今已近五年,明显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定执行期限,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至今未能实现。为及时推进案件执行,本案应予提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XX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徐州XX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商初字第0134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执监51号——姚X等民事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王XX述称,2020年11月2日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昌平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姚X手机抖音账号的资金往来信息,半年多来昌平法院没有传唤被执行人,执行案款没有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姚X每天都有几千的收入,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故请求提级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昌平法院作出(2020)京0114民初140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姚X支付原告王XX工资11.2万,分6期付款,自2020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万元,直至付清;二、若被告姚X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约定款项,原告王XX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姚X负担(已交纳)”。2021年1月4日,昌平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昌平法院向王XX发还案款11 421.13元,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姚X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昌平法院将被执行人姚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王XX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昌平法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王XX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执监5号——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深圳市XXX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驳回提级执行申请通知书

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3)浦执字第4938号案件过程中,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的函件已收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执行法院不存在消极执行的情形,你反映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故对你的提级执行申请不予支持。

尽管截至目前提级执行的比例仍然非常低,但每一个生效的提级执行文书都足以成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困境之中的一线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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