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道李义华 2023-11-10 发布于江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5

制造业

5-10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0

交通运输业

7-10

建筑业

8-10

饮食业

8-15

娱乐业

15-20

其他行业

10-20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3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