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既然是死罪,而且是要处死,那么在中国现行制度下,没有任何退步余地,非死不可。
第一,走重大立功行不通。
根据《刑法》第68条:
“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如何定义重大立功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7条: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看起来好像认定重大立功后确实有可能“免除刑罚”,但是只要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就可以认定吗?
不是的,如果这样的话,这个社会上很多人实际上就具备了免死金牌。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5条对此有严格界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这里明确为刑罚执行期间。
而一个人已经被判了死刑,而且马上要被处死,他哪来“执行期间”?又或者有人说,判决前不是有时间吗?
也不行。因为判决前会被羁押在看守所,哪有条件搞重大创新?
所以走重大立功不可能。根据我国的刑法体系,重大立功显然是给无期和有期徒刑的人准备的。
第二,特赦行不通。
我国特赦,也是针对在牢里的人。建国后的历史上9次特赦,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只有在重大历史节点才会进行。也从来没有对某个人进行特赦,要特赦就是一大批人。
而且特赦也是不含死刑立即执行的。别说死立执了,其他很大重大犯罪也不会被特赦,比如最近的特赦令里明确: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不允许特赦。
所以特赦也走不通。
因此,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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