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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常见的计价方式之固定总价

 单位代码信息 2023-11-12 发布于吉林

建设工程常见的计价方式之固定总价

    关注律例拾书的小伙伴们大家好,接下来在不忙的时间里我会每天发出一系列关于建设工程基础知识的内容(内容简短、明确、实用),供大家参考学习。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组价、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绝对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重中之中,它们影响着工程招预算、投标、工程建设费用等等。同样,它们也是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重中之重,但遗憾的是很多人并不了解,甚至不清楚不明白,以为做了“活”,便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拿钱”。弄清楚工程组价、工程造价、工程价款就必须理解工程的计价方式。工程的计价方式根据不同的计价原则、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来最终确定“价款”。

常见的工程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暂估价、可调价合同、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价等等。

一、固定总价合同

(一)概念

固定总价合同也称总包干价、包死价合同。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计算、确认的合同总价,在此范围内不做调整。

举个简单易理解例子:就好比你三天后去下馆子吃饭,但你又也不清楚馆子饭菜价格,也不了解市场价格,届时你告诉老板你总共就1000块钱,但要鸡、鸭、鱼肉必须有且鸡要走地鸡、鸭为老母鸭、鱼要鲜活大草鱼并且做法、分量按照你的要求来,总共8荤7素1汤,老板接了你的活,你和老板签的的合同就是固定总价合同,第三天你来吃饭,无论老板送不送你饮料小菜、今天鸡鸭鱼肉有无涨价、老板要不要缴纳卫生费、环评费等等,你最终仅需付款1000元。但额外你又点了啤酒、其他菜品就得另算,这种模式就是固定总价的模式。 

结合上述例子演绎到建设项目中,一旦发包和总包签定固定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件不变,量、价的风险都是承包人承担,包括并不限于承包人的报价失误、人材机的价格上涨等等,但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除外,双方最终结算按照固定总价结算。

(二)适用范围

1、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活少、或小工程不复杂、工程条件稳定。

2、工程设计图纸详细、图纸清楚、图纸完整工程范围简单明确。

3、工程结构简单、技术简单、工期短等等。

总结一句:固定总价适用项目为短、平、快项目。

二、风险

往往固定总价合同出现在不是短、平、快的项目,而是施工条件复杂、工期长不可抗力因素多(人材机价格风险)、调价补差不明确、设计施工增减不明确的项目,导致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另外一方面,业主往往将核对图纸和工程量责任约定为施工方的义务,这更就致案件争议晦暗不明。所以建工圈里有一句话:“固定总价最终结算往往不是固定的”。固定总价合同计价使用的不当也是各地高院因计价方式出最多的司法解释的原因。

三、固定总价合同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思路

从上述“定馆子”的例子可以逻辑可以推出大体思路:即若施工内容、设计等和合同约定一致,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履行风险都有充分预期,已经考虑到合同履行中引起价格变动的诸种因素,那就按照总结合同结算处理。也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可上述适用规则是未涉及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工程量的增减)等等,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可到实际的项目中哪有不变更的,哪有这么好的设计及施工,项目施工量和设计图纸可丁可卯。这问题就来了工程量有增有减,固定总价变不变?工期长,人、材、机价格突变合同显失公平,固定总价变不变?如果变?怎么变?能否走工程造价鉴定?能不能突破双方约定?未完工部分如何处理?我们来看看各高院的处理方式。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11条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12款规定: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第13条之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第11款之规定: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能够证明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属于合同约定包干价范围之内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第12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即由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4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

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增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对增减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3)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

主张工程量增减的当事人,对工程量增减是否存在、实际数量及价款承担举证责任。

(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变更部分予以结算,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涉及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可根据市场行情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如何处理?

答:固定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固定价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未明确风险内容和风险范围的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之规定: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如何结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即: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固定总价×图片)。

总结:上述高院司法解释只能说是通常手段,如果施工合同中途解约,基础部分、主体部分往往是不挣钱的,挣钱的往往装饰部分和安装部分,固定总价往往是综合全因素的报价,如果中途解约,适用上述规定,是不是对承包方来说也是一种不平等。固定总价先写这吧,回头再把其他计价方式写写,不要忘记点赞、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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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锁贺专职律师 金融学专业,具备处置不良资产行业三年工作经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秘资格,现主要从事建工领域争端解决、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搭建、公司投融资与并购重组、金融等法律事务服务工作。

联系方式:1761212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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