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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的纳税筹划被税务机关一招破解!

 岸居居 2023-11-15 发布于广东
*税稽罚告[2023]***号针对张某作出了一个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张某是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三个股东之一,该个人于 2020 年至 2021 年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 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上海谛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谛憬”)、上海硕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以下简称“上海硕诚”) 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认定,该“经营所得”实际为劳务报酬所得,共计98,031,683.17 元,其中 2020 年 52,891,089.11 元、2021 年45,140,594.06 元,少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31,818,407.23 元,其中 2020 年16,866,233.27 元、2021 年 14,952,173.96 元。
该案例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所谓的劳务报酬其实根本就不存在,张某的这个操作实际上是一种筹划,如果张某以从企业分红的形式取得上述所得,则承担的税负是40%(企业所得税税后,外加20%个人所得税),这样做,无疑税负极高,于是操作成由个独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开票,以提供服务的形式将本该是分红款项的资金套取出来,此种方式套取资金,可税前扣除,同时,个独按经营申报,又可享受核定及税收返还,税负极低。这种筹划方式被普遍采用,但这次,遇上了狠角色。
税务机关直接认定其取得的款项属于分红所得,而去否定劳务报酬所得,因为这样,难以取证,后期可能面临的复议、诉讼,胜算的把握极低,于是,税务机关另辟蹊径,不去否定个独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真实性,而是效仿对WY的调查处理,把这个行为认定为转换收入形式偷税,最终的效果比认定为“分红”效果还好,所以,如此这般。
这招确实很厉害,但是税务机关这样处理,也并非完全胜算,如果当事人证明,该顾问服务并非张某个人提供,而是由张某带领的团队提供,则认定为转换收入形式偷税,明显面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
目前,逃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手段呈多样化趋势,如有的采取分拆收入的形式逃税,有的将收入转移到西藏等洼地再分解支付的方式偷税,应引起税务机关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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