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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民法重难点专题—让与担保

 法律英语搬运工 2023-11-15 发布于湖南

原创 厚大在线 厚大在线 2022-01-02 18:30

让与担保是担保制度中的重难点,曾连续几年在主观题考试中出现,考查频率较高。很多同学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会觉得有点吃力,不知道让与担保的具体含义以及法律效果是什么,也纠结于区分让与担保和以物抵债协议。我们今天就来梳理一下让与担保的相关内容。

先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

我们在学习让与担保时,经常看到“先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这两个概念。实际上,“后让与担保”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当事人仅作出将标的物转移给债权人的约定时,标的物并未以交付或者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不属于让与担保。但为避免混淆,对于“先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确有区分的必要。

1.先让与担保,是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订立合同约定,将担保物转移给债权人,且担保人事先将担保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将该担保财产返还予担保人。【先给你,以表诚意】

2.后让与担保,是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订立合同约定,将担保物转让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即可请求担保人履行让与合同,移转让与财产的归属。【到时候再给你吧】

可见,先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的区分点就在于,在先让与担保中,已经进行了标的物移转(交付、登记),而在后让与担保中,当事人间仅有移转标的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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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协议//

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情形。以物抵债的本质,是一种债务履行方式的变通,即债务人以B给付代替本来所应履行的A给付,而非债之双方废止旧债、缔结新债。

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以物抵债协议可分为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后者是诺成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前者是实践合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如果已经完成公示,即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此时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属于先让与担保,法律效果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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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与财产转让合同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

在财产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目的是转让财产所有权,买受人支付对价;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为主债务提供担保,受让人通常无须为此支付对价。而在让与担保中,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形式上是转让人,实质上是担保人;受领标的物的他人形式上是受让人,实质上是担保权人。

(二)主从关系不同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属于从合同的范畴,往往还会存在一个主合同。财产转让一般不存在此问题。因此,是否存在主合同是判断一个协议是财产转让协议还是让与担保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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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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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葛某向任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A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该100万为买卖房屋的价款,若葛某在期前返还该借款,则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葛某不能按期返还借款,则葛某应当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为任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葛某未能按期还款。

分析:本案涉及后让与担保。该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有效,任某可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但由于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任某对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无权优先受偿。

例2: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2016年真题)

分析:本案中,甲乙关于汽车让与的协议,为先让与担保。

(1)甲乙的约定有效。因为通过合同约定,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2)乙对于汽车享有担保权,而非所有权。在甲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乙不得凭买卖合同继续保持汽车的所有权,而需将汽车变价受偿,多退少补。在此基础上,因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乙对该车变价的受偿权,具有优先效力,即可以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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