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称自己喝酒后,叫来父亲帮忙开车,到了地下车库后,因父亲倒车技术不好,于是换自己倒车。 结果,恰好被交警拦下,测了酒精含量,定性成了酒驾。 发帖人质疑,交警能对封闭小区的地下车库进行酒驾查处吗? 随着舆论的发酵,当地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很快,警情通报来了。 通报显示,当地警方最近在搞“大夜查”活动。当时,交警欲对该发帖人的车辆例行检查,结果车辆没有按要求停靠,于是交警就跟着进了小区地下车库。 好巧不巧的是,倒车时候,发帖人正好被交警撞了个正着。 通报最后回应说,发帖人这个行为不是道路上的酒驾,所以不予处罚。 对于最终这个“不予处罚”的结果,笔者是认可的,但是对于其中的理由,却有不同的看法。这涉及三方面问题,我们一一来拆解。 1、交警有权对地下车库酒驾行为进行查处吗? 就这个案件中,我们要结合前因后果来看。交警之所以到地下车库查酒驾,是因为前面有一个“拦车”检查行为,被拒绝后,才跟了过去。 这与发帖人称的“钓鱼执法”毫无关联。 对此,我只能评价一句,交警非常负责任,做得好! 通常情况下,警力有限,地下车库又不归交警管,所以,基本不存在交警专门蹲守在小区地库查酒驾,交警压根儿也管不着。 但是,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还报了警,交警一旦接到警情,就必须出警去现场处理,这与在道路上发生事故的处理,是一样的。 具体而言,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警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同时,交警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进行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等等。 这个案件中,发帖人故意“抹去”前因,造成舆论发酵,给交警同志抹黑,属实不妥。 有前因,才有后果。就本案而言,交警完全有权、有职责跟进地下车库去查处。 2、关于行政责任 警情通报称,因为这个不是发生在道路上,所以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然后据此不予处罚。 前一篇咱们已经聊到过,这个有没有责任,与道路不道路的,真没啥太大关系。 具体请戳《普法时刻:地下车库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但是,为什么我对这个“不予处罚”的结果表示认可呢?我们不妨还是先来熟悉一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发帖人只是倒车的时候,开了一下,也没有造成其他什么后果,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所以,可以根据这一条,不予处罚。 这正是我对“不予处罚”这个结果表示认同的原因所在。但是,需要注意一点,本案不是说必须“不予处罚”,而是还可以“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交警可以选择不予处罚,也可以选择减轻处罚。 也许,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交警最终选择了“不予处罚”,但这不代表,发帖人的行为,就完全没有问题。 毕竟,你终归是饮酒了,并且还有倒车的驾驶行为。不处罚不代表你就不违法,只是情节显著轻微而已。 所以,发帖人真没有必要在网络上引导舆论继续发酵。 3、饮酒后的处罚 还是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两个法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这些足以说明,就饮酒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这块儿,并没有说一定要有“道路”或者“非道路”的区别。法律责任前提仅仅就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所以,饮酒后,绝对不能开车,这应该成为我们骨子里的深刻认知。千万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 没有受到处罚,那是你的“幸运”,但谁又能保证,多次“幸运”之后,会不会盲目自信,导致一旦出事,就酿成了大错,悔恨终身呢? 当然了,也能理解发帖人引导舆论,说警察在“钓鱼执法”这个做法。这与部分交警以前的“黑历史”有一定关系。 曾有过报道,说代驾人和交警“配合”,搞“钓鱼执法”。 比如,代驾把车开到小区附近,然后让饮酒车主开剩下的一点点回家的路。结果,饮酒车主一上车,很快就迎来了交警。 这种情况确实也有,我们要提高警惕。但是,这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完全不能作为我们逃避自己责任的借口。 最保险的做法,就是不给某些滥用职权的人以可乘之机。你一旦喝酒了,绝对不要开车不就完事儿了嘛。 最后,温馨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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