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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男子太聪明了!”上海,一男子出了163万元首付款,将婚房登

 hse_hzh 2023-11-17 发布于上海
“这个男子太聪明了!”上海,一男子出了163万元首付款,将婚房登记在岳母名下。多年后,男子和妻子离婚,男子要求岳母返还购房款和部分房屋增值共计400万元,可岳母却说这套房子是小两口当时买给自己的,一分钱都没得给。男子拿出一份材料,立马扭转了局面。

(案例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张伟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和王丽多年的感情,竟然说散就散了,甚至还会为了一套房子闹得鸡飞狗跳的。

他们相识于微时,心灵相通,情感真挚。在谈婚论嫁的那些日子里,张伟更是无条件的相信王丽一家。

那时王丽说要在上海青浦买一套婚房,张伟陪着王丽去看了房子,他们当时也签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样张,但是回家之后,张伟却有些担忧,他压根承担不起7成的首付款。

王丽提出,自己母亲李女士名下无房,可以把房子登记在母亲名下,他们小两口可以少凑一点首付款。

张伟想着自己跟王丽是要相守终身的,因此对于这个提议,他欣然接受。

之后,张伟支付了136万元首付款,买下了这套房子。房子虽然登记在岳母名下,但是后续房贷都是张伟与王丽共同承担。

这些年,他们曾携手走过风雨,共享阳光,他们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在那段还贷的日子里,他们携手共进,不分彼此。张伟本以为这样幸福的日子会一直延续下去。

但是,生活总是充满了变数。他们之间的关系因为种种小事,出现了裂痕,一场突如其来的争执,让他们原本平静的生活瞬间变得波涛汹涌。

他们的矛盾越来越深,张伟和王丽的交流也变得越来越少,昔日那个温馨的家,变得冷冷清清,充满了压抑和沉闷的气氛。

一次又一次的争吵过后,让他们精疲力尽,张伟决定,和王丽好聚好散。

但是他们的离婚并不平静,他们为了那套房产的归属而争执不休。

当初购置的那套婚房,已经增值了1000万元,张伟主张,这套房产是自己的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他希望前岳母李女士归还自己的份额,连同当初的首付款,分给自己400万元。

可王丽和李女士的态度,让张伟大失所望,李女士说:这套房子是自己女儿买来给自己改善居住的,是小两口对自己的赠与,房子既然在自己名下,那张伟什么都分不到。

张伟的心中充满了失落和无助,他一纸诉状,将李女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163万元购房款、以及自己房屋增值的份额,共计400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张伟主张这套房屋是自己和王丽借名购房,真正的出资人是他们小两口,因此这套房屋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自己理应按照份额分走属于自己的部分。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所有人。

借名买房不能只看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而是应该关注真正的出资人是谁,以此判决到底是谁在买房。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法庭上,张伟出具了自己当初和王丽在售楼处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样张,上面的买受人是自己和王丽二人。他提出,当初之所以用以岳母的名义购买,主要是因为购房首付的问题。

其次,张伟提交了自己的房屋首付款出资证明,以及银行贷款系自己和王丽共同偿还的凭证。

这也是张伟聪明的地方,他把之前买房的证据全都整理保存了下来。

2、李女士主张这套房屋是张伟和王丽对自己的赠与,但是并未拿出相关证据。

李女士虽然主张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是张伟和王丽对自己的赠与,但是并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张伟和王丽二人借李女士之名购买婚房的事实属实,判决王丽和李女士共同支付张伟购房款及部分增值的房价款。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女士名下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系张伟和王丽共同支付和偿还,因此可以认定张伟和王丽才是这套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离婚时,在扣除银行贷款部分后,剩余部分张伟和王丽可以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王丽和李女士共同返还张伟的购房款,以及支付部分增值的房价款。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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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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