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的概述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指的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纠纷。相关的法规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细节》等等。 2.劳动争议的种类 (一)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是指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职工 辞职、离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执行劳动法规的劳动争议,是指企业和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 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是指企业和职工之间因执行、变更、解 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四)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的原因 (一)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市场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 (二)人民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 (三)我国劳动立法不够完善 4.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劳动法》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也就是说,我国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分为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阶段。与此相应的机构是: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5. 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做到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 它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协议的处理方法。 1.劳动争议调解的特点 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得强行调解。 2.调解机构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8、9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2、企业代表;3、企业工会代表。 3.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1)申请和受理 (2)调查与调解 (3)制作调解协议或调解意见书 (4)调解期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4.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三、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纠纷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和裁决。 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等。 1.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强制性原则 (2)先调解后裁决 (3)裁审衔接制 2.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的构成及其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2---18条规定:县、市、 市辖区应设立老师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2、工会代表;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另设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 《组织规则》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2、聘任专职和兼职的仲裁员,并对其进行管理;3、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来找工作;4、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的职责有:1、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2、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3、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4、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5、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6、班里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仲裁员:《组织规则》第3章规定,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仲裁委员会成员都具有仲裁资格。 (四)仲裁庭:根据《组织规则》第20---23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 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3.劳动争议仲裁的参加人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就是基于劳动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办案规则》第11条规定:“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是指代理当事人一方,用被代理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为被代理人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利和承担仲裁义务的行为。《办案规则》第9条规定,仲裁代理人有三种: (1)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故无需办理委托代理书; (2)指定代理人,指基于仲裁委员会的指定而行使代理权的人。 (3)委托代理人,指受仲裁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理仲裁的人。 4.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的原则 (2)合议原则 (3)强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区分举证责任的原则 5.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6.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仲裁准备 (3)开庭审理与裁决 (4)仲裁文书的送达 7.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程序 由叫再仲裁程序,指的是仲裁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对原案进行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8.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申请仲裁时效:《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对仲裁时间的要求:《劳动法》第82条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规定:案情复杂而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的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劳动争议的审理 1.劳动争议审理的概念 劳动争议审理是人民法院对不服仲裁裁决而提出诉讼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先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时才可以进入诉讼程序。 2.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管辖 一般实行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审理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二审终审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庭受理,包括劳动争议案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 五、劳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劳动监督检查的概念 劳动监督检查是指依法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所进行的行政监察、行政监督、群众团体监督等法律制度的总称。 2.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职责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二)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 检查公务的人员。 (三)主管部门: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一切行政、监督职权。 (四)工会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工会法》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在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时,工会有权要求有关方面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五)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劳动法行使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劳动法,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而触犯刑律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六)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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