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复议以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申请人,以一定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是特定行政机关主持的活动。 (4)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5)行政复议以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为审查和裁决的内容。 (6)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机关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7)行政复议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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