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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一男子去火锅店就餐时,实际花费333.56元

 独角戏jlahw6jw 2023-11-19 发布于江西
江苏无锡,一男子去火锅店就餐时,实际花费333.56元,不料店家却直接收取334元,男子认为店家反向抹零偷奸耍滑,遂要求三倍赔偿自己1002元,而店家却认为男子故意敲诈,故拒绝赔付,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男子余某为了排面,选择了一家装修不错的火锅店宴请女友,期间,二人相谈甚欢,就完餐后,余某爽快地支付了饭钱。出于职业素养,临走时,余某特意跟服务员要了小票和就餐发票。

回到家后,闲暇无聊之际,余某翻看起了当天的消费小票,想看看具体消费了哪些菜品,不料,就是这一看,余某发现了猫腻。

原来,自己实际消费357.56元,优惠24元,结账金额为334元。余某算过来算过去,也不应该是334元啊!

余某以为对方算错了,于是拨打电话电话询问原委,结果店家回复并没有算错,他们的意思是余某消费357.56元,四舍五入的话是358元,减去优惠的24元,之后就是334元了。

余某认为,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必须明码标价,不得低标高结,商家四舍舍去零钱属于让利的自愿行为,而五入多收取几分几角明显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

如果商家硬是要反向抹零,首先,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但收银员并未事先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商家擅自五入多收消费者钱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价格欺诈。

于是乎,余某遂将火锅店投诉至12315,经调解,双方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终止调解。

随后,余某一纸诉状将火锅店老板徐某告上法院,请求退还餐费334元,并赔偿三倍用餐费用1002元,以及误工费共643元,共计1979元。

法庭上,徐某也表示自己第一次遇到这么较真的客户,并且亦非常委屈,徐某辩称:

第一,其没有故意或恶意多收任何一个消费者的费用,当余某提出多收0.44元的费用这一问题时,其也第一时间回复了余某,也跟总部和收银系统的公司联系,当天已经做出了整改,把小数点后面的所有金额给消费者抹零。

第二,余某提出退还餐费334元,其认为余某有恶意敲诈行为,因为当时余某用了19.9元抵50元的优惠券,实际上消费并没有334元,在火锅店支付了184元,在平台购买了三张代金券,所以,线上线下合计实际支付243.7元。

但余某又随即解释称,之所以闹到法庭,并不是自己无事生非,而是当他将这一漏洞反映给火锅店时,对方态度恶劣,并没有表达歉意或者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除此之外,余某还有一件事非常不满意,当天的宣传海报上显示“首斤8.8元,他在活动期间进店消费,最后收银买单的时候,收银小票并没有按照商家所宣传的活动结账买单,所以他觉得火锅店涉嫌欺诈消费者。

1.从法律角度来看,火锅店采取“四舍五入”的计款方法,造成多收余某0.44元是否属于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条规定是要求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做到明码标价,针对的是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采取虚高价格,不按实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的欺诈行为。

本案中,余某在用餐结算后,根据结算小票就知道其消费的价格,并知道火锅店多收取了0.44元,火锅店多收取的0.44元,并不是采取价格欺诈行为所收取的。

而且,火锅店在经营结算中使用“四舍五入”,在最后的结算中存在多收或少收现象,必然有亏有盈,故不能认定火锅店在本案中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因此,火锅店采取“四舍五入”计款方法多收余某0.44元,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2.火锅店宣传“首斤8.8元”活动,却没有在结算时兑现,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本案而言,关于火锅店宣传“首斤8.8元”的活动,因在代金券购买须知中载明“团购用户不可同时享受商家其他优惠”,故消费者在消费时只能选择其一,故也不能认定火锅店在本案中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火锅店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但火锅店采用“四舍五入”方式结算,没有征得余某的同意,多收了余某0.44元,其应将多收款项向余某退还。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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