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别不信邪,现在已经有医疗机构违反修改后的病历书写规定被行政处罚。比如,某市儿童医院,中间级别医师查房两次,科主任查房一次,未按照三级查房制度的规定进行查房及其他原因,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比如,某市第一医院,因普通会诊未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以及其他原因,被警报并罚款7.25万元。考虑到手机上用表格对比阅读体验并不好,尝试不用表格,看看效果。注:旧规红色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新规红色部分为增加内容;蓝色部分为修改内容。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据说,写得太长没人看,看了也记不住。所以,今天只梳理2种已经改了的病历书写规定,后续会继续梳理并发表,敬请期待! 请您关注知医法律服务公众号,这样您可以比较方便看到我们后续发表的梳理。 假如你的身边有人对这个话题感兴趣,推荐你把今天的文章分享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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