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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已经改了的病历书写规定(二)

 黄茂库律师 2023-11-20 发布于广东
盘点那些已经改了的病历书写规定(一)》一文提及“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和“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有一些书写规定已被修改,有人发微信给我,说这些改动影响不大。
真别不信邪,现在已经有医疗机构违反修改后的病历书写规定被行政处罚。
比如,某市儿童医院,中间级别医师查房两次,科主任查房一次,未按照三级查房制度的规定进行查房及其他原因,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比如,某市第一医院,因普通会诊未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以及其他原因,被警报并罚款7.25万元。

接着特梳理如下。
考虑到手机上用表格对比阅读体验并不好,尝试不用表格,看看效果。
注:旧规红色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新规红色部分为增加内容;蓝色部分为修改内容。
一、抢救记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
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规定:
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二、术前讨论记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
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规定:
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据说,写得太长没人看,看了也记不住。所以,今天只梳理2种已经改了的病历书写规定,后续会继续梳理并发表,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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