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后台留言说二手车优惠政策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那我们公司处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可以享受这个政策么? 笔者今天汇总一下公司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以及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 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计算(双击查看大图) 2023年-2027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计算(双击查看大图)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所称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计征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7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6.《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案例分析 一般纳税人: 假设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且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机器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5,450元。该机器设备原值是50,000元,累计折旧为30,000元。 由于购进的固定资产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符合简易计税条件,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15450/(1+3%)*2%=300元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2027年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其他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 二手车经销增值税政策: 自2020年5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1.《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2. 销售旧货-其他物品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3%减按2%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纳税人销售旧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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