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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十二步法——证据目录

 律师戈哥 2023-11-20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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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十二步法之第五步——证据组织(四)证据目录

(四)证据目录

编制证据目录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仲裁机构对证据及证据目录的要求,完整地包含证据名称、证据来源、主要内容及证明对象四个要素。

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其中,构成要件——分组依据;要件主张——证明目的(也称证明对象);要件事实——证明内容;证据本身——证据名称及来源。证明对象是指证据所要证明的主张或问题。

2.1.证据名称

证据名称系指证据首页注明的完整名称,或者在未注明名称时对该证据本身的简要描述,不得随意精简或任意描述。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会议纪要》、“事故现场照片”(未注明名称)等。

2.2.证据来源

证据来源是指证据产生的源头,说明证据的来源主要是便于裁判机构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及可信度。

归纳证据来源非简单表明该份证据由谁提供,律师不得将证据来源简单归纳为“原告提供”、“被告提供”。证据来源应表明该份证据从何而来,例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在***规划局查询所得”等。

2.3.证明内容

证明内容是证据材料的内容,如果是书证,是指它记载的内容。归纳该证据包含的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相关的主要事实,并进行简要描述。内容的归纳要围绕要件事实展开。

2.4.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即当事人提交某一证据用来证明的待证事实,是指证据所要证明的主张或问题。证明对象与主要内容既相似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对事实的描述,但主要内容侧重于对证据体现的表面事实进行描述,而证明对象侧重于根据主要内容而归纳出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意义的事实。

2.5.页码

2.6.证据的分组

证据分组,按照一级构成要件进行分组,有几个要件就分为几组。

                    在实践中,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有时感觉难以区分,所以律师在做证据目录时就不进行区分,之所以会出现难以区分,是因为有的时候,证明目的=证明内容,有的时候证明目的=多个证明内容加起来。之所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因为要件主张是否可以继续拆解。如果要件主张只需要一个证据,那二者就是等价;如果要件主张需要多个证据联合起来证明,那二者就不等同。有时同一份证据,可以达到多个证明目的,此时合并同类项。如图所示:

(五)证据组织的多层次性

证据的多层性,是指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据的准备要求是不一样的。具体而言,从理论上,至少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起诉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此条规定的是可称之为“起诉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设置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部分。实质要件主要设定了民事权益主体与诉的“利益”问题。即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证明争讼的事实与其有利益关系。其中,诉讼请求是民事权益主体通过诉讼方式而向对方提出的一种实体权利请求,其基础和根据是民事权益主体与争讼事实之间的利益关系。形式要件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的适格和受诉法院应当拥有管辖权所设立的条件,主要设定了民事权益主体与诉的“资格”问题。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均应围绕起诉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提供相应的证据:

1.1.当事人适格的证据材料

所谓“明确的被告”应当以被告能否特定化,以使法院能够通知其参加诉讼为判断标准,至于被通知参加诉讼的被告能否在判决中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则是开庭审理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主要是指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对于这些材料的审验较为简单,基本不存在争议。

1.2.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案件事实的证据

对争讼事实的证明过程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所承担的任务,原告在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旨在证明争议存在的客观性和已然性,而不能要求这些证据足以支持其全部的诉讼请求。因此,我们只强调了与起诉条件“相应”的证据材料,而不是一般意义上要求的证据。在立案登记制下,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证据是否符合要求,只需要在形式上检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或证明材料是否与其诉请具有相关性,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是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真实,均不在立案程序中审查判断。

1.3.属于诉请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在大量普通的民事案件中,原告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一般不需要对受诉法院管辖的正当性提供证据。但在专属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适用专属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事实及法律要件提供必要的证据。

上述证据是为“起诉证据”。

5.2.要件证据

所谓要件证据,是根据构成要件衍生而来的说法。其组成的核心除了包括起诉证据外,还包括原告诉请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所有证据。

该证据一般在第一次证据交换或者第一次庭审时完整的提交法庭,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请正当性。

对于有多个请求权基础的,在起诉时只需提交一个即可,在庭审时可将其他请求权的证据再次提交。

要件证据的合理组织,可以形成诉讼突袭。

5.3.反驳证据及补强证据

反驳证据,是在被告举证、质证后,对被告证据提出的反驳证据、补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反驳证据、补强证据在被告抗辩之后再提出的证据,谓之后手证据。

(六)多余证据的处理

经过整理要件事实,有时候会发现一个情况,就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没用上,不在上述被整理的范围内。这时我们需要明白,所有的证据一定要能在上述分析过程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如果找不到合适的位置,一是可能这个证据属于非要件事实的证据,可以不用提供;二是如果感觉这个证据还很重要,需要提交,那就说明我们的分析过程出现了疏漏,需要重新审视分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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