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待售新车遭受毁损后的贬值损失属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诉刘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损车辆系待销售的新车,遭受毁损之后其价值必然降低,该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并不属于保险公司所辩称的间接损失,且保险公司未在免责条款中进行明确具体的提示,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10月13日第3版
2.购买时间尚短、行驶里程较少的新车,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结构受损,贬值损失客观存在,人民法院可酌情支持贬值损失——吴某某等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就间接损失免责条款已向车辆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投保人主张的系因车辆损坏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案涉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人民法院可酌情支持投保人主张的贬值损失。
案号:(2021)京民申671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12-08
3.车辆贬值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均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如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驾驶及安全性能造成严重影响,且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均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如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不承担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号:(2021)鲁14民终411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2-02-24
4.待售新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后贬值损失必然存在,属于受损车辆系待售新车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务川县名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明确,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案涉受损的车辆为待售的全新车辆,待售车辆完全不同于其他使用中的车辆,因其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在因交通事故受损后虽已修复,但已不可能再按照新车价格出售,贬值损失必然存在,人民法院基于受损车辆系待售新车的特殊情况支持贬值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案号:(2021)黔03民终5585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