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制作依据 本文书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等规定制作。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拟对被反映人(被核查人)进行书面廉政提醒的,可以起草本文书并按程序报批。 二、文书制作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拟对被反映人(被核查人)进行书面廉政提醒的: 1.若系对问题线索直接予以了结的,可一并起草本文书按程序呈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2.若经谈话函询后认为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一并起草本文书作为《谈话函询情况报告暨处置意见》的附件,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应的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3.若经初步核实后认为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一并起草本文书作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附件,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对应的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三、文书实践运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是审慎把握本文书的适用条件。拟对被反映人(被核查人)廉政提醒的通常采取谈话提醒(教育提醒)的方式,确有必要的方使用本文书进行书面廉政提醒,或者书面廉政提醒并同时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教育提醒)。 二是本文书通常应当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名义制发。 三是本文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抄送被反映人(被核查人)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其中被反映人系下辖行政区域的领导干部的,只需要抄送被反映人(被核查人)所在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不需要抄送该地方纪委监委。 附:廉政提醒函模板 传播纪法资讯 探讨实务难题 搭建交流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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