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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变更公房承租人时,户内人员均他处有房,青浦安置房该归谁?

 在共同关心 2023-11-23 发布于上海

一般情况下,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符合条件的户内人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成为系争房屋新承租人。

但是你,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协商变更承租人时,户内人员均他处有房。经协商一致,共同推选其中一个人成为新承租人,继续承租公房。

表面看起来,该推选行为问题不大。但如果公房一旦涉及动迁,因全体户内人员均他处有房,即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则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可能全部落入新承租人的口袋。这就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例就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处理思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需要引起注意。

协商变更公房承租人时,户内人员均他处有房,青浦安置房该归谁?

李荣和李丽是两兄妹,母亲吴某早年承租的公房拆迁时,安置了现在的这套虹口区公房,也就是案件中的系争房屋。

因为拆迁安置时李荣和李丽均已经成家立业,各有各的住处。所以兄妹二人均未实际居住过系争房屋,甚至一开始户口都没有迁进去。直到2004年前后两兄妹才将自己的户口陆续迁入。

2014年,因父母离世,系争房屋户内共有4个户口,分别是哥哥李荣一家三口和妹妹李丽。经户内人员协商一致,就把公房的承租人变更成了哥哥李荣。

两年后,公房遇上国家征收。公告发布时,户内人员变成了5个人,增加了一个李荣女婿的户口。随后,李荣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和动迁组签了征收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拿了一套青浦区的安置房,价值大概有185万。这个时候,兄妹两家因为安置房归谁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妹妹李丽一纸诉状把哥哥一家告上了虹口法院。

协商变更公房承租人时,户内人员均他处有房,青浦安置房该归谁?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征收时户内的5个人不仅都没有实际居住过系争房屋,而且户口迁入前都享受过动迁待遇,属于他处有房。

首先是哥哥李荣1998年时享受了自己承租其它公房的动迁安置待遇,拿了套安置房,妻子和女儿当时也都作为被安置人获得了安置,之后一家人才把户口迁进系争房屋。

妹妹李丽则是2003年在夫家公房内享受了货币安置,之后户口迁进系争房屋。哥哥李荣的女婿也在2015年享受了公房的拆迁安置,拿了3套安置房,此后户口迁入。

由此分析下来,户内的5人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如果按照一般的处理办法,只有承租人享有“特权”,不受他处有房的影响。所以,青浦的安置房应归哥哥李荣一个人所有,妹妹李丽因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一分钱都没有。

但我们站在妹妹李丽的角度上,认为这种处理办法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利益失衡,原因主要有这么三点:

一是李荣和李丽户口迁进系争房屋前都属于他处有房,迁进系争房屋后也都未实际居住过,二人基本情况完全一致;

二是公房的原承租人系两兄妹的母亲吴某。作为吴某的两个子女,李荣和李丽原则上成为新承租人的可能性应当等同,即两个人地位相同,不存在谁先谁后的说法。

三是李荣之所以能成为新承租人,是基于李丽对自己权利的让渡和放弃。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因李荣是新承租人就认定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全归李荣一人享有,无疑会导致本案利益失衡。

虹口法院审理之后认可了上述观点,并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判决青浦区的安置房由李荣、李丽各自享有一半的产权。但因为李荣长期缴纳租金并且对外出租,对公房有贡献,所以与搬迁有关的奖励补贴应该归李荣所有。最终判决产权调换的差价款由李丽承担,并由李丽另外支付李荣6万块的货币补偿。

协商变更公房承租人时,户内人员均他处有房,青浦安置房该归谁?

后来因李荣一家不服,故向二中院提起上诉。其中的一个上诉观点认为,系争房屋内户口除李氏兄妹外,还有3人户口,也就是李荣的妻子、女儿和女婿。如按一审法院的观点和判法,也应一同参与均分,也就是每个人享有1/5的产权。

对于这个观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荣的妻子、女儿和女婿无论从与原始承租人吴某的关系上,还是在承租人的资格继受上,都与李氏兄妹地位不同,通俗点说就是和系争房屋的来源没有关系,故无权参与均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通过这一判决案例,可以看出,在户内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情况下,协商一致变更的公房承租人并不一定能享受后续全部动迁利益。

实际处理时,法院还是会综合变更时候的具体情况,从利益平衡角度通过公平原则,让地位原本相同但自愿让渡权利的人也参与到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过程当中,避免利益失衡。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得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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