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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没实际居住不是公房同住人?落户有讲究

 在共同关心 2023-11-23 发布于上海

在我此前的文章中,关于知青和知青子女这一话题,已经探讨了较多种情形。之前我们说,在知青回沪这个问题上,通常存在一定的倾斜性保护,即知青按照政策落户回当年迁出的公房,他处无福利房的情况下,即使迁回后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原则上也属同住人。

但方律师近期发现,法院在处理知青回沪这个问题时还存在另一种口径。根据这一裁判口径,即使知青完全满足上面这几个条件,仍有可能被排除出同住人序列。本文借老韩的案例给各位居民朋友们提个醒,即使是知青,也不一定就“高枕无忧”。

知青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没实际居住不是公房同住人?落户有讲究

案件主人公老韩是知青,早年知青下乡去江西的时候户口是从父亲承租的复兴东路公房里迁出的。此后老韩在当地结婚生子。1995年,13岁的女儿小韩需要回沪读书,当时按照知青子女政策,将其户口迁回上海。但并未直接迁至复兴东路东方,而是先迁去了小韩外公承租的蓬莱路公房中。

恰好在这一年,蓬莱路公房动迁。于是小韩作为被安置人在当年享受了动迁安置。蓬莱路公房被拆后,小韩不得不重新考虑落户问题,这才又把户口迁至爷爷复兴东路的公房,也就是老韩当年户口迁出时的公房。

此后,老韩夫妇相继退休回沪。根据当时的投靠政策,户口原则上要落在子女的户口所在地上。因为此时小韩户口恰在复兴东路公房内,于是老韩夫妇也顺理成章的把户口落了进去。但因为当时公房父母还在住,因此老韩一家三口并未实际入住,而是住在自购的商品房内。不久老父亲去世,公房承租人即变成了老韩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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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到了2019年,复兴东路公房面临国家征收。此时候公房内共4个户口,即老韩母亲以及老韩一家三口。因为老母亲当时已90岁高龄,因此就由老韩作为母亲的代理人和动迁组签了动迁协议。根据协议,选了货币补偿,三块砖加奖励补贴共计403万。此外,加上专属老母亲的高龄补贴2万元,公房大蛋糕共计到手405万。

因承租人是老韩母亲,于是这笔钱后来直接打到了老母亲的户头。拿到钱后矛盾就转移到了家庭内部。按照老韩的意思,自己家拿一部分,剩下留给老母养老。但是母亲并不同意,她认为儿子一家户口迁回之后从来就没住过,并非系争公房同住人,没有资格分钱。

因无法协商一致,老韩一家无奈之下将老母亲诉至法院。法庭上,老韩主张自己一家要拿260万,大概2/3。剩下的145万留给母亲。

知青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没实际居住不是公房同住人?落户有讲究

案情发展到这里,大家认为老韩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其实分析下来,这个案件中可以首先排除小韩的同住人身份。原因有二,

一是小韩户口从外地迁回上海时,并未直接迁至复兴东路公房。而是在上海绕了个弯,此种情况下的户口迁入,应属帮助性质的迁入。在其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的情况下,一般不是同住人。

二是小韩1995年曾在蓬莱路公房内享受过动迁安置待遇。虽然当时小韩是未成年,但并不影响小韩他处有房的认定。因此综合来看,小韩同住人资格基本可以排除。

知青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没实际居住不是公房同住人?落户有讲究

问题在于老韩夫妇作为知青回沪,未实际居住是否仍为同住人的问题。

按照我们此前观点,首先老韩夫妇确实属知青身份,也正因该身份,户口才得以在退休后迁回上海。其次,老韩户口当年即从复兴东路公房里迁出,回沪后也并未绕弯,直接落至复兴东路的公房内。虽在外有商品房,但是商品房通常并非福利房。

因此,整体来看,老韩符合知青按政策回沪,即使未实际居住,原则上也应属同住人。但一审法院在审理之后并没有这样认定。如前分析,一审法院首先排除了小韩的同住人资格,但却认为老韩夫妇因为未实际居住过公房,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

知青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没实际居住不是公房同住人?落户有讲究

老韩在拿到判决结果后,毫不犹豫的向二中院提出上诉,那么二中院又持何观点呢?我总结下来,中院观点大致如下:

首先,老韩夫妇作为知青,因知青回沪政策,退休后得以将户口迁回上海。也就是说知青回沪政策只是让老韩夫妇有了回上海落户的资格,但是具体落在哪,怎么落还是要看的。

比如这里老韩夫妇当时是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知青回沪后户口要首先落到子女户口所在地。这里就有个因果关系,小韩是因,老韩夫妇是果。因小韩户口在复兴东路公房,故老韩夫妇的户口才能落进来。这个逻辑看起来好像没什么问题,但是问题就出现在小韩这个“因”上,什么意思呢?

二中院认为,小韩当时户口迁进复兴东路公房本身就是一种帮助性质的迁入,所以老韩夫妇户口迁入也不能当然取得同住人资格。再加上老韩夫妇户口迁回后也没有实际住过,所以老韩夫妇不是同住人。而且考虑到405万动迁款不算多,用来购房也只能基本维持老母亲原来的居住水平,所以二审法院最后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老韩夫妇的上诉。这就意味着405万的动迁款,知青夫妇和子女一分钱都没分到。

知青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没实际居住不是公房同住人?落户有讲究

可以看出,二中院的这一裁判思路其实把知青回沪享受特殊待遇的标准提的更高了,也就是不仅要看是不是按知青政策落户,有没有迁回原来迁出的公房,他处有没有福利房,还要审查具体依据什么政策文件,投靠谁落的户,甚至还要看被投靠人当初是怎么落的户,有没有福利性质。当然了,这个案例本身可能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它的价值在于提醒我们法院目前确实存在这样一种认定思路,也难保这种思路日后会不会演变成新的裁判口径,所以还是十分有必要引起注意的。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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