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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间转让股权,按1元转让定价就是在给自己挖坑..........

 枫了 2023-11-23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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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间转让股权,按1元转让定价就是在给自己挖坑

直系亲属间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间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中交易价格,“1元”约定,还是按“零元”约定,转让双方颇有疑惑。支持按1元约定的意见,一方面旨在考虑按零元约定是否存在“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情形,另一方面是参照许多大咖的培训和书籍中多见的按“1元”约定转让价的案例情形。

对上述疑惑,我们认为,按“零元”约定转让价并不会必然导致不符合“民法典—合同编”中价款约定的规定,因为“零元”即无偿也是合同价款的一种约定方式,在不存在导致合同其他无效条款的情况下,按“零元”约定转让价不属于“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情形;大咖的培训和书籍中多见的按“1元”约定转让价的股权转让案例,主要是旨在对价格明显偏低的涉税情形进行说明。  

按个人股权转让管理的规定,直系亲属间(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间转让股权,不管是按“1元”约定还是按“零元”约定,都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只要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均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均不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并依法调整,即转让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均为零。

我们认为,上述转让价款的两种约定方式,在受让人再转让股权时,按个人股权转让管理的规定,会对再转让股权的股权原值的确认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产生本质的影响。

按“1元”约定转让价的,属于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的情形,受让人再转让股权时,受让人只能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即按“1元”作为股权再转让成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零元”约定转让价的,属于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的情形,由于受让时符合“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规定,受让人再转让股权时,可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即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作为再转让股权成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直系亲属间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间转让股权,按“1元”转让定价就是在给受让人的后续再转让挖坑。我们认为,上述情况下的转让,最好的定价方式就是按“零元”约定转让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零,且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为零,印花税应纳税额也为零。

一个问题,为何不以“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作为转让定价?

最后一句话,对于涉税问题,魔鬼总在细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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