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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补偿款分割规则大全(2023年11月版)

 在共同关心 2023-11-24 发布于上海

2022年9月,我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发布了2022年版的《上海公房动迁补偿款分割规则大全》一文,收到了很多读者的私信或者留言。现在一年多过去了,上海法院根据审判情况对部分分割规则做了适度的调整,我根据调整情况做了更新。以下是正文:

此文是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动迁案件相关会议纪要和解答、近两年上海法院判例及律师办案经验总结而成,是2023年上海市区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的最新裁判规则,有上海市区公房动迁的居民可以保存下来。(原创文章!)

基本定义

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同住人认定的一般标准

户口➕成年后连续居住满一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无房)

例外情形

没有户口:

外地户口因结婚在里面居住满五年、或者本地户口因结婚在里面实际居住至动迁,也视为同住人,但该同住人身份依附于其配偶,如果其配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其也不符合。

没有连续居住满一年:

1、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客观实际情况没有居住满一年的也可以视为同住人。但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则适用的比较严格,法官不轻易适用该规则。

2、按照知青、支内回沪政策回上海的知青、支内及知青子女、支内子女即使一天没住也视为同住人,但知青配偶没有该项待遇。

3、房屋动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客观原因,户籍被迁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有过动迁安置:

曾经有过农村宅基地或者私房产权人动迁一般不属于享受过动迁安置,但公房或者私房非产权人被动迁安置过一般属于享受过动迁安置,不属于同住人。

认定福利分房过的情形

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2、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3、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4、房款一半以上是用单位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

5、公房被拆迁或征收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

6、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所购买的产权房,签过字就行,不论是否登记为产权人。

7、在他处公房拆迁或征收中享受过货币安置的。

8、在私房动迁中享受过托底保障性质等福利政策的。

一些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

1、没有承租人且没有一个人符合同住人的,不分是否已成年,按照户籍在册人员数量或者户数均分。

2、没有承租人和户籍在册人员的,由原承租人的继承人取得征收补偿款。

3、没有承租人、只有一个户籍在册人员的,即使其不符合同住人动迁款也归其所有。

4、私房动迁动迁款归产权人所有,公房是按照市价购买的,动迁款参照私房处理,归出资人或者其继承人所有。

5、承租人、户籍在册人员只要加入外国国籍即无权分割征收补偿款。

6、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7、有家庭内部协议的,法院一般尊重家庭内部协议的约定。

8、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是分开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没有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9、承租人即使没有户口、从未居住过、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有权利参与分配。

10、承租人和其他户籍在册人员都享受过福利分房,承租人的变更经过其他人签字同意,法院一般认为是对自己权利的让渡,承租人一般只是多分,而不是全部归其所有。

11、户口报出生在里面一天没动过,如果没有连续居住满一年也不是同住人。

12、实际居住人在其他地方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动迁一般也不是同住人。

13、在被征收的公房和其他住房两边住的一般不认为是连续居住,不是同住人。

14、经济适用房不属于福利分房,但可能会被少分。

15、未成年时跟随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是不是同住人目前分歧较大,需要根据分房情况、居住情况、户籍情况、住房条件等等综合来判断。

影响动迁款分割的情形: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4、动迁时的实际居住人。

5、跟房子来源有重大关系的人员。

上海动迁案子具有比较强的时效性和特殊性,法院会结合各种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有相关问题可以留言或者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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