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证监会指引的这句话,很不科学,是坐在办公室里拍脑袋拍出来的

 Wain X-Ding 2023-11-25 发布于安徽
证监会昨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等规则,规定了发行人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的指标要求或披露要求。
证监会发布的本指引系为规范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

中国企业研发投入真实情况如何,在企业做过会计的、或者认真研读过拟上市公司交易所问询及回复内容的行业人士,会有自己的判断,财税微波不便评论。财税微波只说,本指引来的还算是及时。
但对本指引第二部分“二、研发投入认定”之第6项下“6.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的内容,财税微波不敢赞同。

6.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发行人应准确归集核算有关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并在对外销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等规定,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

财税微波以为,证监会指引的这句话,很不科学,是坐在办公室里拍脑袋拍出来的。投入能否计入“研发投入”,不在于研发过程中有没有产出产品或副产品,而在于该投入是否为实现研发目的而按预定的研发计划投入,甚至于超出原计划而临时增加的投入,也应计入——因为既然是研发,就一定不会100%按照计划展开,一定会有意外出现,否则也就不是研发了。

既然是研发就有可能取得进展,当然也可能失败。研发(部分或完全)成功取得可以对外销售的产品,一定是研发人员追求的目标。

发行人的研发机构如果研发人员配备合适、准备得当、计划周密,研发人员工作中又尽心尽力,谁也不能否认研发过程中会得到可以对外销售的产品——尽管这产品可能还不是100%的研发目标产品。

那么请问证监会:如果有甲、乙两公司进行新产品研发,都是投入了1000万元用于支付人员工资、研发材料等开支。甲公司因为前述“研发人员配备合适准备得当、计划周密,研发人员工作中又尽心尽力”等原因,研发取得成功,制成了可以对外销售的样品;乙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吧,研发失败。难道就因为甲公司研发成功而说其研发投入不是1000万元?如此岂不荒唐!

再则,想请教证监会,研发过程中得到的产品,其成本如何核算?其材料还勉强可以用成品材料重量与习价计算,其耗用的人工、水电汽以及其他费用呢?

所以,财税微波想再说一遍:投入能否计入“研发投入”,不在于研发过程中有没有产出产品或副产品,而在于该投入是否为实现研发目的而发生。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