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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向省委书记留言:在大理开民宿接下来该怎么办?官方回复→

 650411 2023-11-26 发布于云南

2023年9月24日

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向云南省委书记留言

在大理开民宿接下来该怎么办?

      我的民宿以70年住宅产权的小区公寓房为主,核心地点在于大理滨海俊园小区。目前有30多个房间。

     本月中旬,大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大理市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大理市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当中提到10月7日将施行新办法,其中《大理市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旅游民宿经营主体未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齐全的,不得营业;擅自营业的,由证照办理部门依法查处。

     在看到相关报道后,我积极响应,第二天一大早就前往“大理全民便民中心二楼”、“大理集市巷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咨询如何办理相关证件。然而,得到的统一回复是:需整栋楼的几百户业主都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才可办理。这是不可能完成的。

     求助和咨询:将后来,小区住宅民宿到底该何去何从,还能否继续经营?

图片

(留言板截图)
10月17日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如下:

网民同志:

     您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云南省委书记的留言收悉,我们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交办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将来小区住宅民宿到底该何去何从,是否能继续经营”的问题。经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和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根据《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产权清晰,将住宅用于旅游民宿经营的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根据以上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凡是经营场所登记为住宅的,需要提交经利害关系业主及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方签字同意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到窗口登记,才能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登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信息来源:领导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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