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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三通一平”施工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以上的,是否必须进行招标?

 tmy1963 2023-11-28 发布于湖南

原创 沈杰 学习知招 2023-11-21 19:50 发表于江苏

【案情描述】

某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计划将项目的“三通一平”任务单独发包,发包内容包括施工临时用电、水线路敷设、场地平整硬化、临时道路修建等,不含设备采购,估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在选择招采方式时,建设单位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而三通一平仅是施工前的准备阶段,并不直接构成工程实体,所以不属于“新改扩”范畴,故而当“三通一平”项目单独发包时,即便是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以上,也可以不招标。

问题引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三通一平”施工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以上的,是否必须进行招标?

【案情分析】

建设项目在正式施工以前,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达到水通、电通、道路通和场地平整等条件方才能交付承包单位,俗称“三通一平”;但因建设单位自身并不具备工程建设能力,所以通常情况下会将此项任务包含在总承包合同内或者单独发包给某家施工企业来完成。

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从建设单位有建设意向开始,需历经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等过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工程”是特指其中的施工环节,而施工环节又可详细划分为准备和实施两个阶段。其中,施工准备阶段又可分为技术准备、物资准备、人员准备、施工现场准备等,而实现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是施工现场准备的重要工作之一,故三通一平是工程施工的前置条件。其次,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安装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三通一平费用虽列支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中,也不能改变其属于工程建设内容的属性。所以,本案中,建设单位不能简单的以不直接构成工程实体为由否定“三通一平”的施工属于工程建设一部分的事实。

综上,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5条第1项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故本案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三通一平”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以上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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