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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标人弄虚作假,应旗帜鲜明予以否决。

 tmy1963 2023-11-28 发布于湖南

原创 孙若萱 赵倩 学习知招 2023-10-18 17:56 发表于江苏

【案情描述】

某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提供扫描版的财务审计报告,后在评审环节发现,某投标单位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部分内容行间距不统一、字体大小不一致、印章下有明显绿色底纹,不同于一般的扫描件,疑似造假。评审专家遂启动澄清程序,要求该投标人提供报告原件。经比对发现,投标人提供的“原件”内容与评审的“扫描版”内容不一致,且“扫描版”较“原件”在内容上多了审计单位印章。有专家认为,应根据文件否决情形“虚假投标”予以否决。有专家则认为,应以投标人未提供此项材料为由否决其投标。请问,哪种否决理由更为合适?

【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从词语含义看,虚假是指“假的,不真实的”。本案,投标人提供的“扫描版”财务审计报告与“原件”内容不一致,且存在行间距不统一、字体大小不一致、印章下有明显绿色底纹等形式问题,很明显,该“扫描版”财务审计报告并非真实,属于虚假报告,评标专家按照弄虚作假否决投标实属应当。

而“未提供”意味着该项材料根本不存在,无所谓真假

本案,投标人确实提供了财务审计报告,只是报告内容为虚假,故不宜以“未提供”为由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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