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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基本要求

 紫5551光8189GE 2023-11-28 发布于山东

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指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即普遍守法原则,指的是法律制定以后的整个实施过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团和公民在自己的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
   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是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的标志。
   (三)执法必严
   执法必严,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切实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持。
   (四)违法必究
   违法必纠,是指对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
   上述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对有法必依的进一步强调,都是依法治国所必需的核心内容。这四个方面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做到一个依法办事,最终难以建设法治国家。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立法
   加快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法律层次:
   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与劳动保障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法律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提法。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更确立了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201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要确保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0年如期完成。
   (二)严格执法
   政府机关要严格执法,保障公民权利,坚决制止政府机关中存在的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现象。
   在依法治国的国家中,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
   行政权力不得滥用,政府的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对于滥用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必须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切实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保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
   (三)公正司法
   司法体制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正确实施法律的关键一环,需要改革和完善。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做好新时期司法改革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2008年12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4个方面共60项改革任务。
   目前,在加强司法监督、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优化职权分配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等四个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9年颁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这些都对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由人来制定,也要人来执行。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保证法律的观察执行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建设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执法队伍,包括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等。
   对此,我国从2002年实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在建设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队伍上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面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要守法,就要学法、懂法,就得提高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因此,有必要继续在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班干部中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领导和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依法办事。
   同时,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春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权力至上观念,树立法律权威观念;转变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治理观念,树立执政为民、依法治理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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