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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给予安置补偿是应当履行的职责,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M65 2023-11-30 发布于湖南


有些朋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很多年过去了,房价都上涨了很多,安置补偿款却仍然没得到,回迁房也没落实。此时,当初征收时的行政机关领导换了很多任,拆迁办也都不见了。面对行政机关对补偿安置协议的怠于履行,老百姓就只能消极等待下去吗?等到被拆迁人反应过来要起诉的时候,往往已经多了数年之久,此时过了诉讼时效吗?还能提起诉讼吗?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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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在南昌市的市场内拥有店面,几年前该项目由于市场改造项目遭遇强制拆除,征收部门承诺“原址还迁,拆一还一”并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多年过去后,征收部门依旧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本来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收中可以得到保障,没想到即便是给予了承诺,行政部门依旧未维护其合法权益。无奈之下,陈先生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圣运律师介入后,搜集了相应的证据后,圣运律师协助陈先生提起了诉讼程序并提出几点明确法律意见:一、案涉《产权调换协议书》内容明确具体,应当被法律程序予以确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委托人针对此提起诉讼程序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三、依据《征补条例》规定,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案涉的《产权调换协议书》未明确安置还建房的具体信息,征收部门显然未履行建房安置义务,应当尽快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区住建局认为即便自己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从该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到陈先生提起诉讼程序的时间已经过去几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从中可知,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的原则。由于案涉的《产权调换协议书》未确定安置还建房的具体户型和房号,被告尚未履行还建房安置的义务。被告应当继续与陈先生协商,尽快解决还建房安置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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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9030号】明确,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系征收人应当依职权履行的职责,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故给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系征收人应当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在前述案件中,值得肯定的是,陈先生与行政机关签署了安置协议,权益从行政诉讼方面进行救济,有利于补偿的落实。
 
其次,协议签订过程中,明确涉及咱们自身重要利益的条款,例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等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的陈先生并未约定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其实是非常不利的,在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违约责任是拆迁户日后可以获得足额补偿的重要保证,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可以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也可以在拆迁方违约后使拆迁户获得较合理的补偿。

律师提示大家,协议的签订意味着补偿安置条件的认定,签完再后悔则非常被动。拆迁户若想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避免因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财产损失,需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理由。

文章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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