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丁先生过世后 留下了一套黄浦江边的住宅 而在办理过户时 家人才发现 老人还有一位23年未联系的继子…… 变更房产时才得知继父有个继子 老丁生前没有自己的亲生儿女。2003年,他按揭买下黄浦江边的一套房子,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2004年,他跟丧偶的伍女士领证结婚。 伍女士婚后,带着女儿臧韵一起住在老丁买的这套房子里。老丁生前曾有意将该房屋过户给臧韵,有录音为证。 2019年9月,老丁病逝。2020年夏天,臧韵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住房产权时,被告知,老丁还有一个继子吉先生。臧韵要把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需吉先生亲自到场。 对于这个继子,伍女士说,她隐约知道,那是很久以前的事,而且她也不认为吉先生与老丁还存在继父继子关系。后来,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上,对这个继子吉先生的来历是这么记载的: 1988年,老丁与案外人吉女士登记结婚,吉女士携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曾更名为丁先生)与老丁共同生活。1996年,吉女士与老丁经法院调解离婚,吉先生随母亲吉女士生活。此后,老丁与被告吉先生未曾往来。 臧韵通过丁先生生前的通讯录,找到了前妻吉女士的电话,对方表示,自己跟老丁没联系,老丁的房子也跟他们没有关系。但其儿子吉先生却说,不会帮忙过户房产。 吉先生不愿帮忙,臧韵最终决定起诉到法院,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完成产权变更。然而,判决结果却让她感到意外。 伤心的伍女士 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 2021年6月,臧韵和母亲伍女士诉吉先生的遗产纠纷在法院立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产权归伍女士所有;该房屋95%产权为老丁的遗产,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 吉先生是否有权继承老丁的遗产?法院认为,老丁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当然受吉女士与老丁婚姻变动的影响。吉先生有权以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丁的遗产。 关于臧韵的继承人资格,法院认为,伍女士与老丁结婚时,臧韵已经成年,无需老丁抚养。因此,老丁和臧韵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 臧韵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臧韵重新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老丁、伍女士和臧韵外出旅游的照片 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法院表示,继承法规定,继父母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吉先生与老丁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吉先生对老丁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继承法也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吉先生自认知晓老丁患病但从未探望、照顾,故吉先生对老丁未尽必要的赡养义务。故再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调整为吉先生继承系争房屋10%产权份额,伍女士继承系争房屋 85%产权份额。 再审法院同样没有采信臧韵对老丁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主张,认定臧韵不符合继承人以外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条件。 原告代理律师李达表示:“代理律师和原告伍女士母女对再审结果都表示认可,再审法官将继子吉某的继承份额调整为10%,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为继子毕竟没有履行任何赡养义务,从老丁跟他母亲离婚,到老丁过世,长达23年,双方没有来往。在老丁晚年,吉某也没有尽赡养义务,所以,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综合自周到上海、新闻晨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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