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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病毒性心肌炎院外死亡,一个不赔,一个赔20万

 黄茂库律师 2023-12-02 发布于广东
笔者团队办过两个病毒性心肌炎院外死亡的案件,相同的疾病,类似的诊疗经过,一个笔者代理医方,一个笔者代理患方。
但两案结果截然不同,笔者代理医方的案件,医方一分钱不用赔;笔者代理患方的案件,医方赔了20万。
原因无他,一个病历书写相对规范,一个病历书写极不规范。
笔者在某医院分享《病历书写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这一主题时,分享了这两个案例。后来该医院的一个主任在群里说:
黄律师,您昨天讲课对照的那两个“急性胃肠炎(真实的病毒性心肌炎)”案例,由于病历书写的规范与否,最终结果反差巨大,给我们医务人员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极有教育意义!
并勉励我多分享一些因病书写缺陷导致的惨痛教训的案例:
黄律师,希望您分享一些案例,特别是一些因为病案书写缺陷导致的惨痛教训的案例,从而警醒我们的医务人员!辛苦您了,谢谢!
能得到医学大咖的认可,笔者自然是开心的,也觉得平日所写的核心制度、病历书写相关的案例是意义的。
让我们先看看笔者团队代理医方的案件(以下简称案例一):
2021年6月29日2时许,患者因“腹部不适恶心、呕吐伴轻微头痛、头晕2天”到某诊所就诊,考虑“急性胃肠炎”,予口服及静滴药物后离开诊所。
2021年6月30日5时许,患者再次来诊,开具口服药后,患者自行离开诊所。
当日晚23时许,患者家属发现患者意识丧失,呼救120 ,后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鉴定意见为患者符合病毒性心肌炎死亡。
患者提起诉讼,经法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诊所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笔者团队的那么多医疗纠纷案件中,这是为数不多的经医疗损害鉴定医方无责的案件。之所以能取得这么好的一个结果,笔者认为原因有二,一是病毒性心肌炎自身的凶险;二是这个诊所的病历写得相对规范,能完整体现这个诊疗过程是相对规范的。
本案涉及的两次门诊病历如下:
纵观两份病历,是比较符合《病历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的,复诊病历也做到了记录患者病情变化情况,所以最终鉴定专家认定诊疗的诊疗过程没有违反诊疗规范,不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我们再来看看笔者团队代理患方的案件(以下简称案例二):
2022年11月8日11时40分,患者因“发热、腹胀、恶心1天”到某医院发热门诊就诊,诊断为急性胃肠炎,予艾司奥美拉唑、赖氨匹林静滴治疗;于15时39分开具口服药物后患者离院。
15时45分左右患者返回工作岗位,于17时54分出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同事呼叫120,后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鉴定意见为患者因病毒性心肌炎致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
患者家属找到笔者团队时,笔者团队刚拿到案例一的胜诉判决不久,面对同是因病毒性心肌炎死亡的案件,笔者团队坦诚地和家属沟通,告知这一类型疾病的凶险性,这种案件医院的责任不会太大。
但同时也和家属说,经过认真分析病历,认为这个案件还是可以尝试去医调委申请调解的。
本案的病历如下:
笔者团队认为医院主要存在以下过错:
一、医方违反诊断学基本要求,没有进行必要问诊和查体,违反诊疗规范。 

1、未按诊断学要求进行必要、重点问诊,没有获取重要疾病信息,导致漏诊。    

2、未按诊断学要求进行必要的生命体征测量和体格检查,继而没有让患者进行心电图、心肌酶检查,导致漏诊。 

3、在患者输液后未关注病情变化,无再次诊查,违反诊疗规范。 

二、医方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内容过于简单,以致难以全面判断患者就诊时病情,不排除影响本案对医方责任的认定。

三、医方无指征使用退热药,且未在病历中如实记录。(费用清单能体现) 

1、赖氨匹林静脉注射不符合发热管理目标,违反用药原则。

2、开具了对乙酰氨基酚口服,但病历中无相应记录。该药使用违反诊疗规范。

并认为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违反诊疗规范没有进行重要问诊及必要生命体征测量、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导致无法全面掌握患者病情,漏诊病毒感染引起的病毒性心肌炎,与患者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案件在医调委申请调解后,笔者也和医院医患办主任说,这个案件如果医院认为没有过程,家属将会向卫健委投诉,要求卫健委先对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违反诊疗规范等过错行为进行查处,通过行政决定来确认医院存在的过错。
最后经过医调委的调解,本案以医方赔偿20万调解结案。
临床工作忙,临床工作累,这是事实。很多医务人员觉得,我能看好病就行了,怎么写病历不重要。
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甚至真的就如卢意光律师在东莞律师协会讲课时讲的:
病历几乎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证据。
本案的案例一和案例二,其实都是将“病毒性心肌炎”误诊为了“急性胃肠炎”,都是患者在院外死亡,仅仅就是因为病历书写问题,一个不用赔钱,一个赔了20万。
希望两个案例,能给医务人员一些启发。
花絮一
案例一的纠纷发生后,患者向公安机关报警、向卫健局投诉、索要高额赔偿……动静不小。诊所的医生曾向卫健局表示愿意补偿20万元,但患方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要求诊所赔偿200多万。无奈之下,诊所只能找到笔者团队积极应诉。还好,不负所托。
其实,患方不希望医疗纠纷降临在自己头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更不愿意发生医疗纠纷。但真发生了,患方也是需要理性维权的。
花絮二
案例一的门诊病历有手写添加的部分,该部分并没有医生签字确认,这其实也是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的。鉴定专家问医生为什么会这样,医生解释说诊所的电子病历系统有bug,电子病历上是有手写部分内容的,但打印出来就没有,所以就手写添加,这门诊病历是经公安和卫健封存了的,不存在篡改问题。
可见,病历书写的瑕疵是不会影响因果关系的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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