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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演中假唱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吗?——五月天“假唱风波”评析

 璞琳说法 2023-12-06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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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演中假唱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吗?——五月天“假唱风波”评析

黄璞琳

五月天“假唱风波”中,有人认为,商业演出中的假唱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假唱歌曲占比大的,可能会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相关参与“假唱”的人员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个人不赞同此观点:

不是所有的过错,都构成违法行为。

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刑罚,更须保持谦抑,在能够用非刑罚手段实现规范目的的情况下,都不应采取刑罚手段。

民商事领域,更应如此。合同违约、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更是不能简单地联结起来。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会构成违约行为;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知并影响合同签订、履行的,会构成合同欺诈。但是,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是合同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合同欺诈行为,并非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诈骗手段,主要表现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消费者购票观看歌手现场演唱,冲着的是歌手本人的现场演唱。消费者花钱的对价,包括歌手本人的知名度、歌手的现场和现场等。这一过程,不管是现场演唱者身份,还是现场和现场等任一环节,如果出现虚假且足以影响消费体验的,都可能构成合同欺诈行为。但是,歌手本人现场表演时假唱,只是的环节存在欺诈,其对价不足以根本性否定票价,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行为,更不应该以合同诈骗罪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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