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焦点——人身险理赔标准及实践指引》[95万字,法律出版社]一书已面世,目前进入火热订购阶段,感兴趣的朋友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购买。 裁判要旨 血液中检测出酒精不一定是因为饮酒,也有可能是死后尸体腐烂细菌发酵而成,通过不同的检测手段可对生前摄入酒精还是死后腐败产生酒精进行区分。 基本案情 保险公司答辩理由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韩某体内乙醇含量已达到饮酒标准,属于免责条款,不予理赔。 2、医科大学送检材料已腐败,所做鉴定结论只针对送检检材,不能证明韩明落水前是否饮酒。 3、关于赵某所主张的“通过检测尸体外周静脉血中的乙醇与正丙醇的含量比值,从而可以间接推断其是生前饮酒还是死后因尸体生物化学变化导致乙醇指标升高”的相关理论,只是学理分析,相关国家标准并未作为本次鉴定的鉴定标准,且送检检材与国家标准要求检材不同,因此,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标准,不真实、不准确。 4、赵某生前健康状况良好,驾龄17年,根据一般生活常识,正常人不可能无故将车辆开到湖里。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韩某尸体表面没有明显外伤,突发落水,正常人不可能不进行垂死激烈挣扎,综合以上异常情况,韩某落水前意识是极不清楚的,结合酒精含量,韩某落水是饮酒导致的意识不清。 法院判决及理由 1、保险合同中注明,是否酒驾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进行认定,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韩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根据相关医学理论和行业标准可知尸体腐败可能生成乙醇,两次鉴定结果之间乙醇含量存在差异,数额升高,且第二次检测结果中有乙醇和正丙醇成分,根据“一般尸体腐败产生乙醇的同时平行产生正丙醇,如果同时检出乙醇、正丙醇,用乙醇含量减去二十倍的正丙醇含量,得到血中乙醇含量的下限”可知,韩某运血液中含有乙醇,并不能说明是生前饮酒,不排除是尸体腐败导致的。且保险公司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交通事故系韩某运生前饮酒导致,故该公司以韩某运其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为由拒绝理赔的主张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3、保险公司所主张的《车辆驾驶醉酒驾车的测试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是针对“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的鉴定标准,而两次鉴定所送检材均为韩某尸体检材,不符合规定主体,不予采用。 4、GA/T842-2009标准附录B载明“尸体血液乙醇含量测定结果的判定,尸体腐败可能生成乙醇,一般尸体腐败产生乙醇的同时平行产生正丙醇,如果同时检出乙醇、正丙醇,用乙醇含量减去二十倍的正丙醇含量,得到血中乙醇含量的下限”。该内容同样为作为强制性规定标准中所附有的资料性附录。通过计算可知,韩某体内含有乙醇,不能说明是生前饮酒,不排除是尸体腐败导致的。 案例探讨 本案中,律师所采用的诉讼策略最终扭转乾坤。 当鉴定报告显示血液中有乙醇成分时,及时提出重新鉴定,增加了对正丙醇的鉴定,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作出了“尸体腐败产生乙醇”的合理解释,最终排除了酒驾,成功获得理赔。 那么如何判断尸体中的酒精究竟是生前摄入还是死后腐败产生的呢? 第一种办法是检测肝脏代谢物。如果是饮酒,大约有0.1%会在肝脏中转化为乙基葡萄糖醛酸和乙基硫酸盐,如果没有检测到,就可以证明是死后细菌产生的酒精。 第二种办法是检测眼睛玻璃体液中的酒精浓度。根据《国家医学图书馆》2020年6月发布的一项研究,如果是饮酒,玻璃体液中的酒精浓度和血液中的没有显著区别。如果是死后形成的酒精,则很难进入到玻璃体液中。 所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家属可以通过不同检查项目来进行判断,如果坚信死者没喝酒,可以从这些方面考虑,不过尸体产生酒精至少要在死亡4小时后,还会因尸体存放温度而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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