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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服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雨送黄昏xzj 2023-12-10 发布于河南

在日常咨询工作中,经常有企业问道:“我们是国有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目前将母公司的部分人员借调到房地产开发子公司工作,但是人事关系仍然在母公司,该部分人员的工资费用如何合理的在子公司的账上进行列支,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大型房地产集团化企业,从节约企业成本等角度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如设计、资本运作等活动由母公司或核心型企业集中完成,较之各企业单独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特别是集团化企业内部单位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

按照法律的规范要求,企业必须和员工签署劳动用工合同,有正常的考勤记录,按月制作工资表并为员工缴纳社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工资才能够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该部分人员属于母公司的员工,则不能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子公司账上列支,并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实务中,变通的解决方案有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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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

母公司将员工派遣到子公司,并向子公司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同时向子公司开具劳务派遣发票并收取款项。

该方案的适用需要确定母公司是否有劳务派遣资质,营业执照是否有劳务派遣的经营范围。实务中,因为劳务派遣资质较难取得,所以,该方案的适用范围较窄。

二、签订服务协议

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如设计、咨询、管理等)及收费标准和金额等。由于母子公司独立核算,母公司应收取合理费用,并开具对应的服务费发票。

此方案的适用范围较广,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该方案的适用政策及操作要点。

政策依据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文件明确规定: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二: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事项,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应该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母公司确认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流转税,子公司相应计入成本费用处理。

该方案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综合管理以及其他服务,双方之间应该签订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2、服务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与借调人员实际提供的工作内容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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