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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措税语】开具蓝字数电发票的操作步骤及常见问题!!!!

 措措税语 2023-12-10 发布于西藏

    近期,有很多用户咨询开具蓝字数电票的问题,措措在这里给大家做了部分问题的整理,也欢迎大家继续把遇到的疑难问题私信发给我哦,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1.通过法人、财务负责人、开票员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模块下会显示【开票业务】功能模块;

2.选择【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可以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功能页面,显示“数据概览”、“发票填开”等功能; 

3.点击【发票填开】的“立即开票”功能,弹出“立即开票”页面;在该页面选择“电子发票”和“发票票种”等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蓝字发票开具表单视图界面,填写开票所需的相关信息;点击右上角“切换至票样视图”,可以切换成票样视图进行填写;录入发票相关信息后,点击页面下方的“发票开具”,开票完成则进入开票成功页面。 

 

4.开票成功后,可通过“邮箱交付”,在弹出页面选择文件格式、输入邮箱地址,点击“发送”进行交付;或通过“二维码交付”,在弹出页面将二维码展示给购买方,由购买方扫描二维码获取发票;也可以通过点击“发票下载PDF”“发票下载OFD”“下载为XML”,将发票下载到本地电脑,再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给购买方。

 

注:您也可以通过“发票草稿”、“扫码开票”和“添加快捷方式”等模块进行蓝字发票开具。

1.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数电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数电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2.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流程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票。

3.电子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开具模式?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4.2023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数电票?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数电票。

5.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6.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数电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数电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数电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7.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发票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

8.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试点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9.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维护”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答:“客户信息维护”模块主要是用于试点纳税人查看与管理不同类别的客户信息。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模板导入方式新增或修改客户信息。

10.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附加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附加内容,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11.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试点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

12.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数电票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5)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征收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征收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征收率增值税发票。

13.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5%、3%(1%)征收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14.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数电票,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15.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开票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为24小时。

16.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

答: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至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签收文书。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审核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对试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调整。

17.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有历史查询功能,该功能可展示历史税率调整记录、时间及状态筛选等,可通过“税率调整记录查询”查询。

18.试点纳税人想要对之前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制开票,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复制开票功能,可复制上一张发票信息,减少重复录入。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复制开票】功能中,支持对“近24小时”开具发票及全量发票明细信息进行查询、复制开票。

19.试点纳税人想要对不同购买方开票需求进行批量开票,如何处理? 

答: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批量开具】进行批量开票操作。步骤如下:

①下载模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批量导入开具发票模板》;若纳税人根据税务局接口规范格式改造自身软件的,可使用其自身软件生成导入模板,该模板可由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识别、导入。

②上传文件。开票方下载后根据模板要求将所需开具的发票补充完整,确认无误后,选择需要上传模板类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批量导入开具发票模板》,或纳税人自身软件模板),导入已制作完成的模板。

③确认开票。批量导入完成后,系统逐行展示已上传的待开票数据,纳税人可编辑或预览发票。开票方确认后可批量开具所选的发票。

2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开具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发票能否用于办理登记?

答:可以。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模块选择开具发票后,于特定业务中选择“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接着在“是否用于办理登记”的提示语中选择“是”,并在发票备注中填写发动机号码、底盘号/车架号,开具的发票即可用于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若不选择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特定业务,而在商品服务编码中选择“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商编,同样可以开具出用于办理登记的发票。但需要说明的是,用于办理登记的发票仅能填写一行商品信息。

2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填开时选择“是否用于登记”的“是”或者“否”开具的发票有什么不同?

答:纳税人在“是否用于登记”时选择“是”,表明该张发票需要用于办理登记业务。开具时,该张发票仅支持填写一行商品信息,数量固定为“1”,单位固定为“辆”,且特定信息中“发动机号码”和“底盘号/机架号”至少填写一项。选择“否”时,纳税人开具发票可以填写多行,但仅能填写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商编,备注栏中不会显示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

22.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票时,租赁期起止时间应该怎么填?

答:请按照发票实际开具金额所涉及的租赁期间填写。例如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为1年,但开具发票金额为其中1个月的租金,则租赁期起止时间填写为1个月。

23.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还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次填写相应的信息吗?

答: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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