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造纸企业作为排污企业,应该如何监测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噪声污染等污染物排放量? 答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相关链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环翠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编审:印 悦 韩晓琳 宋为一 王 凯 张名杨 责编:桑 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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