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一家大型养殖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可以享受哪些环境保护税优惠? 答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物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税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相关链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环翠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编审:印 悦 韩晓琳 宋为一 王 凯 张名杨 责编:桑 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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