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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书洋康乐 2023-12-12 发布于辽宁

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4年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部门高效协同,及时推进案件进展,有力惩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为加强警示宣传,11月1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几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共性特点,以常见多发领域、环节为切入点,有的案件涉及跨省非法处置、倾倒,涉案企业和人员众多,涉案危险废物量巨大,有的案件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快速排查和锁定违法犯罪主体。

生态环境部对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广东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几起典型案例包括:


一、湖南省郴州市曹某军等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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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8日,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以下简称“安仁分局”)接群众反映称,安仁县龙海镇茨冲村渡槽边有废液倾倒痕迹,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发现渡槽下游灌溉渠及上游涵洞处水体呈黄色,涵洞上游水渠岸边发现3处倾倒废液痕迹,地面草木被腐蚀,采样检测发现渡槽的水中铅、铊超标。安仁分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抽取废水,清理灌溉渠受污染污泥和倾倒处受污染土壤,防止对下游灌溉水造成污染。安仁分局、安仁县公安局和安仁县人民检察院随即组建联合调查组,利用天网信息平台和实地走访,精准锁定非法倾倒的2辆皮卡车,找到了实施非法倾倒的曹某清、黄某豪和黄某军。

2023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公安厅会商,将串并成果列为省级督办线索,成立联合专案组(代号“2303”),由分管厅领导担任组长,持续深挖违法链条网络,查清犯罪团伙的人员情况、组织构架及犯罪窝点。7月26日至27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在闽粤两省5市8县(福建龙岩新罗、永定、漳平,福州罗源,广东佛山南海,汕头潮阳、潮南,河源源城)同步收网,最终,成功摧毁一个在闽粤两省流窜作案的特大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犯罪团伙。该团伙犯罪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点多面广、作案隐蔽、情节恶劣,为近年来福建省查办最大的集“供应、生产、销售”全环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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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郴州市曹某军等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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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8日,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以下简称“安仁分局”)接群众反映称,安仁县龙海镇茨冲村渡槽边有废液倾倒痕迹,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发现渡槽下游灌溉渠及上游涵洞处水体呈黄色,涵洞上游水渠岸边发现3处倾倒废液痕迹,地面草木被腐蚀,采样检测发现渡槽的水中铅、铊超标。安仁分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抽取废水,清理灌溉渠受污染污泥和倾倒处受污染土壤,防止对下游灌溉水造成污染。安仁分局、安仁县公安局和安仁县人民检察院随即组建联合调查组,利用天网信息平台和实地走访,精准锁定非法倾倒的2辆皮卡车,找到了实施非法倾倒的曹某清、黄某豪和黄某军。

经查,曹某军收购大量危险废物作为冶炼原料,在其住宅后院从事非法冶炼金、银等贵金属。曹某军明知曹某清、黄某豪和黄某军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相关废液处理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仍将冶炼废液委托该3人非法处置。2022年6月6日至17日,曹某清等人多次将非法冶炼废液(约4吨,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安仁县龙海镇茨冲村砂石厂附近的渡槽内。

联合调查组深度研判,逐步摸清了该犯罪链条上下游人员基本情况以及作案规律。在广州、苏州、浏阳等地的中国工商银行、市场监管局以及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的通力协作配合下,通过提取、分析数百个关系人的基础信息、银行流水和行动轨迹,跨越3省6市抵近侦查,精准锁定了常某雷、黄某华、侯某辉、罗某权和罗某煌共5名上游倒卖人员(为曹某军非法提供危险废物货源)。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执法人员分别从湖南郴州、浏阳,广东广州、揭阳,江苏昆山、苏州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7名,另黄某军在逃,罗某煌另案处理。经公安、检察、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循线深挖,查明2020年以来常某雷等5人明知曹某军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非法收购的总货款价值1294万元的废电路板、废旧电子元件、废旧三元催化器粉末等危险废物转卖给曹某军,供其非法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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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曹某军等人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6月25日,安仁分局将该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郴州市安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2023年5月24日,安仁县人民法院对曹某军等7名犯罪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8万至40万元不等罚金。经诉前磋商,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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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赵某金等人非法排放高浓度废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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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7日,苏州市吴中区城南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城南污水厂”)疑似受到异常来水冲击,出水氨氮指标存在超标风险。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出40余名执法人员排查城南污水厂服务区域的管网和窨井,排查沿线窨井108个,并采集城南污水厂各处理环节和提升泵站水样315个,开展发光菌毒性测试和水质指纹检测。检测发现,发光菌毒性抑制时间段、水质指纹检测异常时间段、城南污水厂受冲击时间段相吻合。

通过对水样的水质指纹进一步溯源研究,发现异常来水流经6号泵站,其上游4号泵站水质指纹与异常来水相似度93%,认定异常来水为与城南污水厂相距18公里(污水管道长度)的4号泵站。接入4号泵站的企业多达474家,市执法局协调苏州市税务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共享数据资料、分析研判,发现13家企业存在嫌疑,经查13家企业水质指纹与4号泵站异常水质指纹不相关,均排除嫌疑。与此同时,调取4号泵站前几日监控视频,在4号泵站附近发现槽罐车停靠迹象。市执法局第一时间将该重要线索移送给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会同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以下简称“吴中公安分局”),对4号泵站周边区域及车辆进行系统性排查。

经查,赵某金为首的犯罪团伙雇佣连云港、常州、上海等地物流公司槽罐车(22车次),将南通利田化工和武鑫化工的生产原水、车间母液等约660吨高浓度废液(经司法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偷排入4号泵站外靠近出水口的窨井,废水经污水管网流入城南污水厂,造成污水厂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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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赵某金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11月3日,市执法局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指定吴中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已对中间人赵某金,污水处理厂副总杨某,利田化工张某华、马某国,武鑫化工刘某,运输公司负责人丁某利以及驾驶员王某、唐某峰等1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吴中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13日和4月14日,分两批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资料移交吴中区检察院。8月10日,吴中区检察院向吴中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7名被告人及两家被告单位提起公诉。9月7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该案。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于近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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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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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6日,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生态联勤警务站组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生态警长对辖区花林村开展联合巡查,发现一处围墙内存在冒黑烟、气味刺鼻的异常情况。经勘查,该处为一废铁桶处置点,场地内存放大量废铁桶及切割压平的铁皮,现场油污满地。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以下简称“南浔分局”)立即对现场进行勘察,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进行了问询和现场取证工作,查扣涉案各类废铁桶100余吨,初步判断上述废铁桶可能为沾染废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物类别HW08),南浔分局随即将案件移送南浔区公安分局。当晚,南浔分局和南浔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对加工点进行蹲守,通过调阅监控查获了一辆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货车,锁定涉案铁桶来源。

为深挖犯罪网络,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强化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对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和实施后果,先后5次与公安机关开展证据及案情会商,3次与检察机关组织专题研讨,为打击工作提供方向。公安机关切实发挥“大数据”技术侦查优势,第一时间对涉案人员的整体犯罪网络架构、资金情况进行梳理,溯源包含收购、运输、切割、销售等环节在内的整个黑灰产业链条,为案件顺利收网提供支撑。经多次调查研判,本案最终锁定了15个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非法处置中间人,进而明确20家上游涉案企业。

经查,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以吴某某为首的非法处置中间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赵某等多名废铁桶贩子从省外多家源头企业非法收购盛装树脂、烧碱、油漆等原料的废铁桶(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运至湖州市南浔区花林村加工窝点,以“破碎—拆解—压平—打包”方式非法处置并售卖危险废物900余吨,处置后的铁皮售卖至山东、江苏等地。整个加工过程未采取防渗、防护措施,使含有苯、甲苯、石油烃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废油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四批次向检察机关移诉31人,部分线索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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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吴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2月1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分局,公安机关当日即对该案件开展立案侦查。2023年6月29日起,公安机关已分四批次向检察机关移诉3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7人,涉案金额达到300余万元。9月28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人,其余人员正在审查起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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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环境破坏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影响,包括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土地退化、水资源污染等。打击环境破坏可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保障人类健康:环境破坏会对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会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打击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破坏会对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打击环境破坏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同时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维护社会稳定:环境破坏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环境污染会引发公众的不满和抗议,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冲突。打击环境破坏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国际合作:环境破坏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打击环境破坏可以促进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保护地球家园。

综上所述,严厉打击环境破坏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类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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