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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测A类-常识判断-民法典

 黄桃坚果书馆 2023-12-13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关于《民法典》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七编,分别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首次独立为一篇)、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注意: 

        同期废止的法律:《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非法人:合伙企业-钱一起赚、出事一起管)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信原则。

(5)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制度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时指:能独立呼吸)

3、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4、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16<=X<18)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X<18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

【精神病人:全疯是无人、半疯是限人、不疯是完人】

eg. 5岁半的小孩半疯,属于无人(那个更低选哪个)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监护人

(三)监护

1.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2、监护人范围

(1)未成年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a. 祖父母、外祖父母。(地位平等,都可以)

b. 兄、姐;

c.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d. 由国家接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通常是民政局下的孤儿院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a. 配偶;

b. 父母、子女;

c. 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

d.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四)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年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除外-战争结束才开始计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

(4)人民法院宣告 (寻找公告的期间为 3个月)

3.效力(财产代管) ---无偿管理,多出的钱也要还回去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规定)

4.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五)宣告死亡

1.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下落不明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法律要件

(1) 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2)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战争

意外事件为2年-自然灾害、车祸灾难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由人民法院宣告

原则上公告期为1年

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效力

从形式上来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张三在宣告死亡期间买饼果子?--有效,

张三在宣告死亡期间贩卖毒品?-无效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如下

(1)人身关系方面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2)财产关系方面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法人概述

(一)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分类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人和完人都可以。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虚假-阴阳合同等)

3.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遗产全部给小三,法院判无效)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范直接禁止的行为

2.法律规范并未禁止,但是需要进行备案登记。若无备案登记,虽然行为本身违法,但是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小摊卖货)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先申请-法院/仲裁机构受理-被撤销-行为才能无效)

1.重大误解。(性质-误解为赠与、对方当事人、数量、品种、价格)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债务承担。

第四节 代理

一、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 (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符合条件的,可转委托。流程:事先同意的/事后追加认可/紧急状态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考虑的)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

(一)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卖货的时候有正品的公章、授权书、合同书等)

构成要件

(1)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4)须相对人为善意。(善意指:不知情)

第五节 民事诉讼时效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重点)

  1.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关于起算时间的其他特殊规定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四、中止和中断

(一)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力。(疫情、地震等等)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重新算3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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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题

王某在赶集回家路上遇到骑摩托车的李某,于是搭乘便车回村。途中,李某接听电话致摩托车失控侧翻,王某受伤。关于王某的损害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题中,王某属于无偿搭乘人,李某驾驶机动车接听电话是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违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下列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选项中,乙救火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而甲作为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有义务偿还乙因管理造成的损失,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而非侵权之债。

B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因此,甲向飞机发动机内投硬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而非侵权赔偿。

C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乙在与甲争吵拉扯中猝死,甲对于乙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项错误,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其一,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即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其二,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甲将乙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供大家娱乐,没有贬损他人名誉。

A、C两项错误,张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属于滥用代理权行为,违反了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为无效代理。

B项错误,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代理。张某受甲公司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不属于无权代理。

D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张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张某与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甲方凭借借据提起诉讼,可以证明甲乙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

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甲、乙双方之间借据上未约定利息,则视为不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但是甲可以主张乙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在甲提供借据的情况下,乙仍然可以抗辩。

D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借期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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