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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婚姻期间抢夺婚内财产,是否构成抢夺罪?

 胡瑞律师 2023-12-13 发布于北京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抢夺自己或对方婚内财产,且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构成抢夺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董某1的女儿董某2原系夫妻关系。

2013年1月某日,董某2从被告人马某的银行卡上转账到董某1银行卡上50000元。

2013年5月某日,被告人马某来到董某2经营的美发店,拿走装有岳父董某1银行卡的皮套(董某1和董某2陈述是马某从董某1手中抢走,马某陈述是从桌子上取走)。

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显示:2013年5月某日,从董某1银行卡上取走50000元,客户签名:董某2、马某代。

遂董某2报案称马某抢劫。

2014年被告人马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被告人马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6年作出离婚判决。

2017年,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被告人马某拒不承认自己取走钱。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取款单上的签名为马某书写。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虽然发生在被告人马某与董某2婚姻存续期间,但是马某是直接从董某1手中抢走银行卡,而非从董某2手中抢走,且被抢银行卡户主为董某1而非董某2,故应当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根据《刑法》规定,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客观上不具有公开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证实被告人马某从董某2手中抢走装有董某2银行卡的皮套这一事实,只有董某2和董某1父女二人的笔录,再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其父女二人具有利害关系且被告人马某与董某1夫妻从2012年就关系恶化,所以该二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二)被告人马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013年1月某日,董某2从马某卡上转到董某1卡上50000元,董某2陈述是归还其与丈夫马某买房时向其父董某1借款,被告人马某称对该借款不知情,董某2的证言与董某1陈述马某与其无任何经济纠纷的证言相矛盾,故在案证据亦不能证实董某1与马某之间的借款情况。

2013年5月某日,被告人马某从董某1同一卡上取走50000元,董某1报案称是抢劫,马某称是转回自己所有的转业费。

因此,银行卡不管是被告人马某从董某1手中抢走,还是从自己妻子理发店的桌子上拿走,被告人马某主观目的是占有与董某2之间的婚内财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夺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遂判决被告人马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7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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