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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的细节:文书和证据对某个事实的描述要始终一致

 农业A执法 2023-12-15 发布于江苏

每次案卷评查,都会发现文书和证据对某个事实的描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这个问题尤其要重视。

案件的事实包括:何时、何人、何地、何行为、何工具、何手段、违法后果。

对不同场合中的同一个事实,执法人员在文书和证据中的表述要始终一致。一致性要求所描述的事实不存在自相矛盾和不能自洽的内容。

所谓一致,即初次描述要明确、准确和完整,之后描述要与初次描述一致。

如果出现了不一致,那么就需要单独说明并由当事人认可。

比如对涉案地点的描述。有的地点比较长,这时候不要怕麻烦,在不同场合需要记载涉案地点时,都要完整的记载其规范的全称,确保前后一致。

有的同事习惯缩写或简写,同一个事实在一个地方这样简写,换了个地方那样简写,再换个地方又是缩写,这种情况容易动摇证据链条,而且会影响涉案事实与处罚构成要件的对应关系,容易把本来清楚的事实弄的不清不楚。

再比如对涉案产品描述,也不要简写或缩写。前后不一致的描述,会导致对涉案产品究竟是什么或者究竟有几个涉案产品产生疑问。有的案件中,对同一个辣椒产品,执法人员在询问时记载辣椒,登记保存时记载红辣椒,抽样单和检验报告中记载红椒,尽管这三个称谓讲的都是同一个涉案产品,但是,从证据的角度看就不是或不一定是这样了。因为从案卷及证据来看,这种情况会导致疑问:涉案产品是一个还是多个?有没有证据来证明这几种辣椒就是同一个辣椒?事实清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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