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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借条模板来了!转发收藏~

 jasmin209 2023-12-17 发布于广东

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大多数人可能会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

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张合格的借条怎么写?

来看最新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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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向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款项已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收悉,月利率__%,借款期限为__个月,于__年__ 月_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也可约定利息按月或按季度支付)。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或注明经常居住地)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

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2.借条后最好附上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www.chinamoney.com.cn查询。

以下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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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利息?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问:如果借条中未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如果保证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问:借条中有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如借款人违约未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能借此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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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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