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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苏秉琦先生的考古学类型学

 东海之子 2023-12-18 发布于浙江

考古类型学,又称考古标型学或考古形态学,是通过比较遗物、遗迹的外部特征,对遗物和遗迹进行分类和排序,实现对考古学文化的分类,为复原古代历史提供有序的实物资料。概括起来讲,“类型学是通过对遗存形态的排比,以确定遗存时间和空间关系的基本理论和方法”[1]。

考古类型学自出现以来就备受各国考古学家重视。考古类型学方法“不仅在于描述器物形态,排列器物秩序的直观性作用,而且重要的是它为社会历史事实的更深层次的研究提供了基础性的作用”[2]。丹麦考古学家汤姆森初次尝试运用考古类型学将北欧古物分为石器、青铜器、铁器三期。瑞典考古学家蒙特留斯系统地总结了考古类型学,他以北欧和地中海地区的青铜斧、青铜剑、扣针等为例,详尽而系统地阐述了考古类型学的原理,标志着考古类型学的成熟,此后考古类型学被广泛地应用于考古学研究之中。

苏秉琦先生是探索考古类型学的先驱,是促进中国考古类型学成熟和发展的关键人物,考古类型学的集大成者。梳理和探讨苏先生的类型学研究对我们认识中国考古类型学方法极有裨益,引起我们诸多的思考。

新中国成立前的考古类型学实践‍

苏先生的考古类型学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宝鸡斗鸡台遗址的发掘。在这里,苏先生采用了与李济先生不同的类型学表述方式,“以阿拉伯数字(1、2、3)代表形制项目,以大写字母(A、B、C)代表分类,以小写字母(a、b、c)为代表分组”[3]。实际上,“形制”大体相当于现在的“型”,“分类”相当于现在的“亚型”,“分组”则相当于现在的“式”。这种方法为我们现在所沿用,只是称谓和代表符号发现了改变。

苏先生除了对斗鸡台所出器物做了类型学研究之外,还率先对墓葬这一遗迹进行了类型学研究。

在器物方面,苏先生选择墓葬中所出陶鬲作为典型器物,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鬲的形制尤其特异,在西方似乎从来没有发现过与它类似的器物,所以它似乎确是中国文化的一种特别产物;2.在中国古文化中,它的存在又特别普遍和长久;3.它制作频繁,使用普遍,结构复杂,极有利于分类和谱系研究;4.它的出土层位明确,有数量可观的共存器物[4]。按照前述的类型学方法,苏先生将陶鬲分为锥脚袋足鬲、铲脚袋足鬲、折足鬲和矮脚鬲四类,并将每一类分为a、b、c等演变的若干组。这实际是第一次系统地运用现已日益被广泛采用的将器物按其形态差别而划分为型、亚型和式别的分型分式法[5]。

在墓葬方面,依墓形将墓葬分为南北竖穴、东西竖穴和洞室墓三类;依葬式分为南北仰身葬和东西屈肢葬,并对每类也做了与陶鬲相同的演变分组。

这种方法与我们现在类型学中所使用的先分类、后排序的方法是基本一致的:将考古遗存放在一个明确的时空坐标体系内,以分类为横坐标、排序为纵坐标,纵横交织在一起,层次分明。这样看似庞杂的遗存便以有序的形式呈现出来,十分清晰明了,研究起来极为方便。

由上可知,苏先生的考古类型学一开始就不仅仅局限于器物,而是深入到了遗迹研究中,并将遗物和遗迹的分类看做是有机联系的一体,以此作为考古学文化分期的基础。苏先生根据地层叠压关系,结合墓形墓制、器类的差异,把宝鸡斗鸡台的八十二座墓分成前后衔接的三个文化时期(或称为三个文化):瓦鬲墓时期、屈肢葬墓时期、洞室墓时期。然后再根据型式的变化及共存关系,把此三个文化分别划出五、三、三期[6]。苏先生的类型学并不是单纯、盲目的分类,而是以对考古学文化的分期研究作为目的。

此外,苏先生还对陶鬲进行了谱系研究。结合斗鸡台出土陶鬲和在当地收集、购买的陶鬲,苏先生将陶鬲分为四类五种:A型袋足类(锥脚袋足和铲脚袋足)、B型联裆类、C型折足类、D型矮脚类。根据以上分类结果,苏先生研究了全国范围内已发现的陶鬲的分布与演变,即陶鬲的谱系[7]。

A型袋足陶鬲分布中心区域似在渭河中下游(包括豫西一带),而边缘区域则西至甘青,东至山东,北至辽热,南至江淮;B型联裆鬲分布不广,中心区域似在豫西,此外,豫北的黑陶文化层(后岗中层),亦偶见于关中的西安和斗鸡台一带,发现甚少,未普遍流行;C型折足类在渭河中下游一带,分布普遍而变化甚大;D型矮脚类在关中、河南以及山东一带,似分布普遍而有平行一致之演变[8]。在此基础上讨论了陶鬲的发生和消灭,将陶鬲分为四期,回答了陶鬲最早发生在什么时候,出现在什么地方,是什么样子诸问题,解决了一些亟待解决的考古学问题。

苏秉琦先生关于陶鬲的研究,描绘出了不同类型瓦鬲的谱系,并按照其演变的轨迹,循序渐进地推导出它们从发生到消亡的全过程。这是在中国考古学研究中首次对某一种考古学遗物进行谱系研究,“他把器物的谱系研究直接与历史上不同人类集团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联系起来,从而大大提高了考古类型学解决重大历史问题的能力”[9]。

苏先生在新中国成立前进行的考古类型学研究可以算作是其早期的类型学研究,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1. 器物的类型学研究,提出典型器物概念;

2. 陶鬲的谱系研究;

3. 遗迹的类型学研究,以墓葬为主;

4. 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分段;

这四点不是孤立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缺一不可,有机地构成了苏先生早期类型学研究的核心。俞伟超、张忠培先生在《〈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编后记》中指出,苏秉琦先生早期的考古类型学研究方法受到了瑞典考古学家蒙特留斯《方法论》的影响,但苏先生在结合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发展了这种方法,并实现了对蒙特留斯类型学的超越。

新中国成立后的考古类型学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考古学在配合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迅速开展起来。苏秉琦先生的考古类型学方法研究也在考古学实践中获得了发展。

苏秉琦先生主持了著名的洛阳中州路(西工段)考古发掘和报告编写工作。在《洛阳中州路(西工段)》考古报告中,苏先生的考古类型学方法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和发展。更重要的是,苏先生的考古类型学研究方法通过这部报告影响了众多考古学研究者,给当时急需考古类型学方法的考古人指明了方向。

以中州路东周墓葬所出陶鼎的分类为例。墓葬“共出陶鼎123件,分属于111墓。根据形制变化分为10式:Ⅰ式、Ⅱ式、ⅢA式、ⅢB式、ⅣA式、ⅣB式、Ⅴ式、Ⅵ式、Ⅶ式、Ⅷ式……其中ⅢA式、ⅢB式形制大致相同,但ⅢB式腹部较浅,足部较高,盖上有半圆形钮饰”[10]。此处的罗马数字所表示的“式”是现在的“型”,大写英文字母代表是则是现在所言的“式”。《中州路》器物分类原则是与《斗鸡台沟东区墓葬》一致的,只是型式的表述符号发生了变化,较之《斗鸡台》,这种类型学划分更为简单和便于阅读,也显得更加科学有效。

此外,这本报告中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便是运用随葬陶器组合关系对东周墓葬进行分期研究。通过260座东周墓的总体考察,苏先生发现了出现次数的随葬陶器组合:鬲、盆、罐,鼎、豆、罐,鼎、豆、壶,鼎、盒、壶四类[11]。结合层位关系及陶器组合的变化,苏先生将260座东周墓葬划分为7期。这也标志类型学研究的着眼点从过去仅仅注意单类陶器研究发展为重视对陶器组合关系的探讨,这是苏先生考古类型学研究方法的又一次飞跃。

1965年,苏秉琦先生发表了《关于仰韶文化的若干问题》一文,对当时讨论十分激烈的仰韶文化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文中提出了怎样界定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的问题。苏先生认为具有一定文化特征的几种器物是判定文化及其类型的主要标准。苏先生这样定义,“文化特征是指特征明显、容易识别,而且型式变化序列完整的几种器物”[12]。经分析,庙底沟类型文化特征是“植物花纹图案彩陶盆、鸟形花纹彩陶盆、双唇小口尖底瓶、曲腹钵、砂陶罐等器物”,而半坡类型文化特征则是“葫芦口尖底瓶和鱼纹彩陶盆等器物”[13]。

苏先生通过类型学的方法定义了半坡类型和仰韶类型,并在以后的考古学文化研究中形成了一种模式。这篇文章找到了一条通过考古类型学来界定和研究考古学文化的新路子。尽管苏先生之前也有通过考古类型学对考古学文化分期的探讨,但是《关于仰韶文化的若干问题》一文则扩大了考古类型学解决问题的范围,如判定考古学文化的性质、划分文化类型、进行文化分期、探索渊源与流向、分布与分区、研究社会发展阶段等,使考古类型最终走出了器物类型学的狭小天地,走入了更广阔的空间。

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理论是苏秉琦先生运用考古类型学方法的巅峰。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问题是我国考古学特别是新石器时代考古学的一项基本任务,“选择若干处典型遗址进行科学的发掘,以获取可资分析的典型材料。然后,在准确划分文化类型的基础上,在较大的区域内以其文化内涵的异同归纳为若干文化系统。这里,区是块块,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14]

通过对全国考古学文化谱系的研究,苏先生将其划分为六大区域:陕豫晋临境地区、山东及邻省一部分、湖北和邻近地区、长江下游地区、以鄱阳湖—珠江三角洲为中轴的南方地区、以长城地带为重心的北方地区。区系类型理论是对20世纪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发掘与研究的科学的和系统的总结,是考古类型学在中国考古学具体应用中的升华,是国外考古学理论方法与中国考古学实践相结合,并产生本土化考古学理论的典型。

苏先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考古类型学研究中,更加重视类型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仰韶文化诸问题的讨论和区系类型理论扩大了人们对类型学运用的视野,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器物研究上,大大提高了类型学解决考古学问题的能力,苏先生的这些理论方法堪称考古类型学乃至考古学研究中的典范。

苏秉琦先生是中国考古类型学的集大成者,他的类型学研究方法最终经过广大考古学者的选择而成为正统,为我们现在所沿用。苏先生借鉴了蒙特留斯的类型学方法,对斗鸡台分期和陶鬲的谱系进行研究,通过运用多层次符号系统来表示这一过程,并将器物的谱系研究扩展到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分区中,发展为区系类型理论,从而完成了对蒙特留斯类型学的超越。

作者:彭万

作者单位:贵州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1] 张忠培:《地层学与类型学的若干问题》,载《中国考古学:实践·理论·方法》,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

[2] 赵东升:《考古类型学的一点思索》,《文物世界》2002年第6期。

[3] 苏秉琦:《斗鸡台沟东区墓葬》,第25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48年。

[4] 苏秉琦:《陕西省宝鸡县斗鸡台发掘所得瓦鬲的研究》,载《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第103-105页,文物出版社,1984年。

[5] 俞伟超,张忠培:《〈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编后记》,载《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第307页,文物出版社,1984年。

[6] 苏秉琦:《斗鸡台沟东区墓葬》,第275至28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48年。

[7] 苏秉琦:《瓦鬲的研究》,载《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第137-139页,文物出版社,1984年

[8] 苏秉琦:《瓦鬲的研究》,载《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第139-147页,文物出版社,1984年。

[9] 孙祖初:《考古类型学的中国化历程》,《文物季刊》1998年第4期。

[10]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中州路(西工段)》,第69、70页,科学出版社,1959年。

[11]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中州路(西工段)》,第140-146页,科学出版社,1959年。

[12] 苏秉琦:《关于仰韶文化的若干问题》,《考古学报》,1965年第1期。

[13] 苏秉琦:《关于仰韶文化的若干问题》,《考古学报》,1965年第1期。

[14] 苏秉琦:《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问题》,《文物》1981年第5期。

编辑 | 卢 阳 实习编辑 | 杨晓雅

复审 | 冯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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