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的征收对象 环境保护税的排污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就是说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而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需要交环境保护税。比如:向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以及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都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 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 总而言之,如果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那么该企业就必须按照标准缴纳环保税。 土石方和桩基阶段:“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底层面积或基底面积确定。 结构和装修阶段:“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结合工期进度确定。计算公式为:“地上建筑面积(月)=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已施工月数/地上建筑总施工月数”。纳税人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施工工期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的噪声仅指工业噪声。因此对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暂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建筑垃圾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并且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定,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处置,都是交由城管和建委等确定的特定地点集中处置,一般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建筑垃圾情况。所以,目前没有将建筑垃圾列为固体废物范围。 施工扬尘环保税。 由建设方缴纳还是施工方缴纳,参照当地税务局颁布的公告。 免征及减征环保税项目 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税污染物(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铁路机车、机动车、船舶和航天器材制造过程中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依法建造的城乡污水处理中心、生活垃圾处理厂及其他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物处理场所; 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准则的经过综合利用的固态废物; 国家批准免征收环保税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 建筑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即为工程项目所在地。跨区多项目的分别在项目所在地申报;跨地市的外来建安企业先做“跨区域项目登记”后在项目所在地申报。 纳税期限 建筑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按次申报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部门的规定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将依照和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环保部门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税污染物(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税污染物(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税污染物(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五项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存在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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