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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增值的婚前房产突变“负”资产,离婚如何处理?

 letuspray 2023-12-21 发布于上海

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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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婚前一方已经购房,婚后为了感情稳定或其他因素,将配偶名字加进房产证的情形不在少数,但却鲜少有夫妻对加名之后双方的各类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一旦感情失和婚姻破裂,“安居”之所的分割就成了令人头疼的问题。近日,我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房产加名也挡不住的离婚

2017年,离异的董先生用父亲的280万元支付首付款,并贷款3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为董先生与其父亲共同共有,贷款则全由董先生负担。

2020年,董先生与邵女士再婚。再婚当月,董先生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将邵女士名下公积金账户与其原有账户一并列入还款账户。此后,双方共同与金融机构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将邵女士加入该房屋的抵押人,但保持董先生借款人身份不变。同日,董先生父子将房屋共有状态先从共同共有变更为各半按份共有,然后将按份共有的形式变更为董先生父子与邵女士三人按50%、20%、30%的份额共有,即董先生的50%份额分出五分之三给邵女士。

2021年8月,董先生与邵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该房屋以外的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2022年初,董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审理中,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结论为79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登记于三人名下,现各方一致认同房屋分割方式为,邵女士接受折价款补偿并退出共有人之列。无论从贷款合同、还款情况还是双方调解离婚时的约定,邵女士均没有向住房贷款债权人还款的义务,应按其名下房产份额对应的市场价值接受补偿。故一审法院判令邵女士获得796万元的30%,即238.8万元,作为其退出共有的折价款补偿。

争议:房产加名只赋予权利不分担义务?

一审判决后,董先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确定邵女士的房屋折价款数额。

董先生认为,一审确定的邵女士的折价补偿过高,导致房屋各共有人之间的利益完全失衡。董先生分析,他的父亲在支付280万元首付款时就完成了对房屋的出资,自然能够分得房屋市值的一半,即398万元,其资产增值率尚不足2倍;而邵女士仅以其公积金抵扣20余万元的房屋贷款,却分得238万余元的折价款,增值率高达10倍;而董先生本来仅需负担320万元房屋贷款,但却因给配偶加名,不得不在承担剩余近300万元贷款基础上,另行向邵女士支付238万元的折价款。房屋的市值明明在增长,但他的资产增值率却为“负”。

因此,董先生认为,邵女士仅能在50%房产市值扣除全部剩余贷款的基础上分得30%

最终,双方当庭调解,彻底结束了这一场时长超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离婚大战”。

法官心语:

房产作为婚姻家庭中的重要资产,因价值偏高,经常会涉及两个家庭的资金投入,在夫妻感情破裂面临财产分割时,极易发生争议。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本质上只是一个客观事实。一般人通常不会就此作出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也不会事先对加名之后房屋贷款归还作出约定。然而,这样的含糊不仅不利于婚姻的经营,也更容易增加分手时的财产分割难度。所以,在给房产加名时,无论是给予者还是接受者,不妨都先确保自己清楚知晓加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以减少今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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