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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解释的效力问题

 建喜图书馆 2023-12-21 发布于山西

2023年12月13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意见》,该司法解释为犯罪人数最多的危险驾驶罪重新确立了司法规则。该意见划定了入罪的法定要件和缓刑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在该解释出台之前,各地司法机关针对各自的状况,已经陆续出台了规范性意见。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司法机关在2023年6月26日下发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危险驾驶罪明确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每100毫升以上,一般不适用缓刑。

两高两部新意见中,规定了180毫克每100毫升以上一般不适用缓刑。易言之,就缓刑适用标准中,两高两部的规定较江苏省的规定对缓刑适用更为严苛。两高两部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生效,那么问题是,目前尚在侦查阶段的危驾案件,特别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80-200之间,这类案件到底要适用什么标准呢?

我认为对于这类案件,应从两份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来考察。简而言之,无论是江苏省的规范性文件还是两高两部的意见,对于血液酒精含量的规定,实质影响的是当事人的入罪和量刑标准。因此套用刑法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应该对当事人适用更有利的江苏标准,则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200的,无其他情形还可以适用缓刑。

有小伙伴问,你这样的解释有没有什么依据。当然有,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贪污受贿的入罪和量刑升档标准。该解释显然和之前刑法规定的相矛盾(受贿5000即入罪)。两高对该解释的问题中,第10条明确解答,对于过去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刑法是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审判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已经生效的案件没有溯及力。所以,不存在改判或者错判的问题。

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0月31日修正案实施之前,目前正在审理的案件,将按照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这就是说,一般考虑适用修正前的刑法规定,但是适用修正后的法律和解释规定将判处更轻刑罚的,那么就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

由此可见,在两高两部意见出台前已经判决生效的判决,则不存在错判的问题。而对于即将进入审判或者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我们需要比较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因此180-200间的案件,在2023年12月28日之后审判,仍应考虑适用江苏省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判处缓刑。

以上愚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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