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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道研究|执行案件被终本,申请执行人应如何恢复执行?

 激扬文字 2023-12-25 发布于四川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多,部分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逐渐被人民群众称为“执行难”。“执行难”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若长期不解决,将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使得人民群众失去对法律的信心。那么在案件处于执行阶段,被法院裁定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应如何恢复执行呢?

终本案件的概念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终本案件的条件

       终本案件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主动提出、法律文书被撤销、其他客观上存在执行不能、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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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四种方法

 (一)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因此,在案件终本之前,申请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达到权利救济之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在案件终本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从而达到恢复执行之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案件终本后的5年内,法院每六个月应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同时,在终本后,法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转移、出卖等,法院可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结语

       申请执行人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胜诉权益,案件终本后如何恢复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至关重要。本文阐述了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的主要救济途径,即通过提出执行异议、寻找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四种方法,达到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之目的,为申请执行人在面临案件终本后如何恢复执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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