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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及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分析

 建喜图书馆 2023-12-30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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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我国存在已久。一些地区作为习俗,一直保留、沿用。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送聘礼给女方家。一般女方出嫁时,父母在男方给付的彩礼基础上,再添些东西,作为嫁妆陪嫁到男方。适当数额的彩礼,既尊重了传统民俗,也可以看作是男方父母对新组成的小家庭的支持或支援。

但是,近年来一些欠发达农村地区天价彩礼频现,结婚彩礼习俗日渐变味。不管家庭是否承受得起,都要大操大办。彩礼更是水涨船高,金银首饰只是起步,新房、新车“缺一不可”,渐生奢侈攀比之风。自2018年起,国家开始针对高额彩礼、天价彩礼开展整治,整治活动持续至今。

现就彩礼的起源、现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返还彩礼的情形的具体规定、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主体、彩礼返还的范围等问题进行阐述。


一、彩礼来源及历史沿革












彩礼,源自于西周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告期和亲迎,即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

《礼记·昏礼》上载∶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另《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但名目和内容有所变动。这种婚姻程序通常认为是汉民族特有的一种风俗习惯和民族特色传统文化,沿用至今。

其中,纳征也称纳币,是在经历前面几个步骤、婚事基本敲定后,男方派人送订婚礼物到女方家,比如在先秦时期是布帛、鹿皮等值钱的硬通货,而后来则发展到金钱财物、甚至还有店铺房产。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宋代,男方送的礼物范围非常广泛,还要列详细的礼单,我们在不少影视剧中也能看到相关演绎,确实是一笔巨财。而这些男方送来女方的礼物,也就成了后世约定俗成的彩礼。

二、现代社会对彩礼的定义、彩礼现状












1、彩礼定义

根据习惯,男女双方结婚前,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经明确。彩礼类型也多样化,不再单纯指礼金,有时还包含三金(指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等首饰)或其他贵重物品等。

2、彩礼现状

在现代社会,结婚的法定程序中并不包括彩礼的给付,我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给付彩礼。然而,现实生活中,男女缔结婚姻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的很多地区都得到了保留。

彩礼习俗,体现了对中国传统民俗的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给尊重传统文化的公民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但是,部分欠发达农村地区天价彩礼,助长了奢侈攀比之风,致使许多适龄结婚人口无法结婚,造成大量剩男、剩女,间接导致我国人口出生率下降,成为农村男女婚姻的拦路虎。

3、国家对天价彩礼的整治

2018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五大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中提到,要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等不良风气。

2019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文件特别提到,要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 

2020年5月,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助力脱贫攻坚,推进社会风气好转。《意见》强调,积极倡导和推广体现优秀中华文化的传统婚礼,弘扬“风雨同舟、相濡以沫、责任担当、互敬互爱”的婚姻理念。

2022年1月25日,民政部举行第一季度例行发布会,继续做好婚俗改革试点工作,加大对天价彩礼等不正之风的整治力度。

202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在乡村治理方面特别提到,要“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习俗改革,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三、我国关于彩礼、

及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典等基本法律对于彩礼并没有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仅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与彩礼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

彩礼能否返还,实务中需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1)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实务中还需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生育子女,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抚养孩子,则应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的必要消耗、筹办婚礼支付的必要费用,即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彩礼应否予以返还及返还数额。

(2)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彩礼是否还能要求返还

给付彩礼后已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仅支持特殊情形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主体、

彩礼返还的范围













1、返还彩礼的责任主体

司法实践中,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现实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一般都是男方或其父母筹集资金通过媒人交付给女方或其父母,当事人所依据的是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女方收受的彩礼除个人使用的戒指等首饰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方个人支配,大多数礼金是由女方父母保管和支配的,女方父母应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即女方父母应当与女方个人一起成为此类纠纷的当事人,即返还彩礼的责任主体。

婚约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到双方父母的财产权利,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婚约男、女方父母通常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2、彩礼返还范围

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范围。实践中,男女双方从初次见面起,小见面、大见面、改口费、年命钱、订婚礼金、金银首饰等涉及到的财物名目众多。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一般先对实际给付的彩礼范围、数额进行认定,再结合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对应当返还的数额进行认定。以下项目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彩礼

(1)见面礼

若见面礼数额较大,远超当地的生活水平,可以推定男方在给付见面礼时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可将见面礼认定为彩礼。有些地区还区分大见面、小见面,给付不同的礼金。当然,实践中对数额大小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男女双方所在地区的生活标准加以认定。

(2)订金、礼金或聘礼

一般系在订婚当日,由男方或男方父母给付女方或女方家庭的货币或实物,给付过程中不仅有明确的约定,而且数额较大,远远超出一般赠与的水平。男方会向女方明确表明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并由双方亲友共同见证,男方给付的订金、礼金或聘礼认定为彩礼,实务中没有争议。

(3)金银首饰

按照习俗,男方和女方订婚后,男方会为女方购买金银首饰,如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等俗称“三金”,花费较大,且其目的为双方缔结婚姻,因此实务中将其认定为彩礼也没有争议。

(4)改口费

改口费通常是在婚礼现场由双方父母赠与子女的,该赠与自然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或者说是在目的达成后的赠与,因此一般被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   

实践中,改口费由双方父母互给男女方,实务中主张返还彩礼时,法院一般会按照对方答辩将对方父母给予的改口费从主张的彩礼中扣除,或因改口费是双方父母互给的,不做彩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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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彩礼没有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很多争议焦点不能形成统一认识,裁判结果有差异,不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议立法者应当在法律中针对由彩礼产生的纠纷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希望大家面对婚姻,保持乐观而谨慎的态度,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恋观、婚嫁观。选择伴侣时,以人品、感情为重,不攀比、不讲排场,更不能让高价彩礼“绑架”了幸福婚姻。

附: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彩礼返还起诉状(示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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