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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与科学知识社会学

 花间挹香 2023-12-30 发布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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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烈·库克拉(André Kukla):多伦多大学心理学与哲学系教授。曾出版《科学实在论研究》(Studies in Scientific Realism)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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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建构主义者谈及他们的先驱基本成了一个固定的传统。学生们在参加他们那些关于科学的社会研究的课程的第一天便会碰到这样的故事分享。伍尔加(Woolgar 1988)和阿什莫(Ashmore 1989)在已出版的书里就提及这样的做法。据阿什莫说,其主要意图还是为新的研究纲领(research programme)建立原创性。这个做法试图通过“一种使新的研究纲领从其他纲领之中分离出来的策略”来实现这样一个目标(Ashmore 1989:3)。这将会回避由建构主义提出来的疑问——询问这个说法是否客观正确。非建构主义的思想史学者至少会指摘它过于简化。然而,不得不承认,它告诉我们在面对世界时,建构主义者希望呈现一些有用的东西。这个说法大致就像下文所述的这样。

建构主义立足于社会学史上两股潮流的交汇点之上:知识社会学和科学社会学。知识社会学来自三位重要思想家的愿景:马克思(Marx)、曼海姆(Mannheim)、涂尔干(Durkheim)。他们三位都强调社会因素在塑造个体信念中的因果性作用。马克思主义有个著名论断:社会阶层决定各式理智态度(Marx and  Engels 1963)。曼海姆(1936)和涂尔干(1915)同时扩大了在因果意义上相关的社会因素的范围以及受其影响的理智态度的范围。但是,像在他们之前的马克思一样,他们把从社会分析中得来的数学和自然科学所形成的信念排除在外。科学信念被认为理性的而非在因果意义上被决定的,因此它胜过社会和文化的影响。正是这种认识的二元论将知识社会学中的古典时期与它的更现代的表现区分开来。

先将科学知识的问题放置一边(暂时从框架中走出来),一些信念是社会建构的这一普遍论题几乎很难被否定。同在每个个体社会中发现的意识形态变化相比,它充分证明了不同社会之间存在的意识形态上的巨大差异。把伊斯兰教意识形态在利雅得的盛行与在特拉维夫周边的盛行做对比,或者将1955年左右的共产主义在列宁格勒的传播与在亚特兰大的传播做比较。从统计层面来讲,将如上差异归因于这样一个假设,即两个个体小组成员在评估《古兰经》或者卡尔·马克思的主张时独立于其社会环境,这显然是荒谬的,由此他们只是偶然得出像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结论。社会决定的精确程度对于一般经验研究而言是一个问题——只要科学信念继续被排斥在外。很快就会看到,当社会学家试图脱离具有优先性的一类信念来把握整体时,事物会变得更为复杂。现在不妨再回到这个说法。

另一个建构主义的先驱是“科学社会学”的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 1973)及其追随者。这个名称可能会导致人们认为科学社会学是处理科学知识的知识社会学的亚学科。但这不是默顿等人所认为的。他们研究科学制度如何得以组织。他们试图阐明由科学家的职业所创造的各类社会角色,促进科学活动的奖励系统,等等。正如常被提及的,默顿式科学社会学被恰如其分地描述为关于科学家的社会研究。然而,科学知识仍存在于社会学分析范围以外。

近来,社会学家试图将包括古典知识社会学传统的各类型社会解释应用到科学的知识性内容上。这一举动的灵感往往被认为来自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 1962)。库恩的一个著名论断:科学活动的进程是由科学共同体对一个范式的选择而塑造的。在库恩的解释中,这个选择并不是由前科学的内容合理地控制的。这是个非理性的、感性的飞跃。现在,库恩对该飞跃方向的决定性因素已经没有任何系统的说明了。但是他的分析在社会原因的解释这方面打开了一扇门:如果理性思维不决定范式选择,那么去哪里寻找决定性因素呢?对科学内容的一种详细的社会解释可能已恰如其分地被称作科学社会学。然而,仍然感觉有必要将他们的领域从默顿的科学社会学的标签中区别出来,新领域的研究人员已经将之称为科学知识社会学(Sociology of Scientific Knowledge, Woolgar 1988:41)。幸运的是,这个具有十二个音节的词组(对比一下物理学)通常被简称为SSK。这个故事到此为止。

基于这一观点,我开始构建我自己的框架。需要注意的是,我这个故事的来源正好与SSK所创立的目标相关联。建构主义是从哪里进入的呢?好吧,如果科学信念是由社会原因所导致的,那么它就是“被建构的”,用第一章中所引入的该术语的宽泛意义来说:如果科学家、慈善机构的官员以及其他工作者的社会活动完全不同的话,那么它就不是它所是的那样。事实上,仅就他们视科学事实具有社会原因这一点,科学知识社会学家经常被称为建构主义者。然而,一些科学知识社会学家——绝不是所有的——已经提出了一个更为大胆的论题。根据拉图尔、伍尔加、诺尔-塞蒂娜、柯林斯(Collins),(尤其是)皮克林(Pickering),不仅科学信念是社会建构的——这就是一个科学事实。如果科学的社会历史已经大不相同,那么根据一般意义上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家们所言,我们就不会有关于夸克的信念。这个论题相对容易理解并吸收。但拉图尔等人走得更远。他们宣称,如果社会历史已经有所不同,就不会有任何夸克。当科学哲学家们谈论建构主义时,在他们脑海中往往有更强的论题。在第一章中引用的由法因和尼尔森所提出的建构主义刻画便是这种用法的例证。我自己的语言习惯已为这类哲学文献所形塑。这就解释了我在讨论社会科学家对建构主义的综合观念,与科学哲学家更具有范围限定的观念之间所表现出的含糊其词。在法因看来,尼尔森和我仅仅假设科学信念具有社会原因这一点不足以使我们成为科学建构主义者。关于科学的建构主义涉及这样一个主张——社会进程产生了科学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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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林·诺尔-塞蒂纳(Karin Knorr-Cetina),奥托·博尔谢特(Otto Borchert)杰出服务教授和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主任,以其认识论和社会建构主义著作闻名。[图源:history.uchicago.edu]

不少科学知识社会学家们明确否认法因、尼尔森以及我所理解的建构主义这个术语的有效性,提及他们的名字是很容易的。同样很容易提及一些科学知识社会学家,他们不支持被我称作语义建构主义的观点,即句子没有确定的经验内容——我将会在下面揭示这些名字。命名一个既否定这些建构主义又否定知识相对主义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家并不容易。我想在本章中提出的要点是:科学知识社会学在概念上独立于相对主义,正如它同样独立于形而上学和语用的建构主义那样。应该没有任何科学知识社会学家会支持一种绝对主义的知识论,但是也没有不支持的明确理由。

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的主要原则做出最具影响力的描绘就是大卫·布鲁尔(David Bloor 1976)的知识社会学的“强纲领”(strong programme)。根据布鲁尔的阐述,知识社会学的理论和研究应遵循以下方法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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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社会学是有因果的,也就是说,它涉及导致信念或知识状态形成的条件。很自然,除了导致信念时相互合作的社会原因之外,还有其他各类原因。

2.知识社会学在真与假、合理与不合理、成功与失败等方面不偏不倚。这些二分法的两面都将需要解释。

3.知识社会学在其解释风格上是对称的。同样的原因将解释,比方说真与假两种信念。

4.知识社会学是自反的(reflexive)。原则上,它的解释模式不得不适用于社会学本身。

(Bloor 197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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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尔没有提出具有任何方法论上新颖性的主张。相反,他坚称,如果你要“科学地”介入知识社会学的话,那么强纲领的四个信条就应该掌握。它们“理所应当地与其他科学领域一样,包含着相同的价值”(4)。很显然,仅仅以科学的方式待之,就会让你相信以下结论:存在着对科学信念的社会解释,原因在于对某些非科学的信念同样存在着不容置疑的社会解释,而且第三原则也告诉我们同类解释可用于各种信念。根据布鲁尔所阐述的,知识社会学变得科学仅仅决定着一个认识相对主义的立场(Barnes and Bloor 1982)。确切地说,如何从布鲁尔的四个信条中得出相对主义,这一问题将适时加以解决。

布鲁尔的纲领性陈述已受到劳丹(Laudan 1981)的持续批评。一开始,劳丹注意到布鲁尔没有对“科学”和“非科学”之间的区别提供任何明确的标准。结果就变成,根本不可能来评价强纲领是科学的这一主张。此外,除非通过布鲁尔的稻草人,否则原则1、2、4都无关紧要,而且真实性也毫无争议。最重要的是,第3个原则无论是在什么基础之上,都被认为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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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信念均由“相同类型”原因所解释这一主张是过于含糊(怎么样才算是相同类型呢?);

2.即使对称性原则做出了明确的主张,它仍然会犯一个试图用先天命令去解决一个经验论题的过失——无论我们对“相同类型”所做的解释是什么,我们当然需要看一看是否有两类现象是由同一类原因所导致;

3.已确立的科学并没有呈现出任何利用类似对称性原则的迹象;

4.区分理性信念和非理性信念的方法是没有问题的,以至于可以令人信服地认为,它们的确有不同类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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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布鲁尔(Bloor 1981)非常成功地回应了劳丹。例如在这里,他如何避免了这样的责难,即强纲领是科学的这一主张没有什么实质性内容。他承认,他不能明确阐述一个把科学从非科学中区分出来的明确标准,但正确地指出这一点并不意味着不能做出区分。事实上,当劳丹告诉我们对称性原则对科学没有用时,他自己看起来却依赖科学与非科学之间的区别。在为布鲁尔进一步(但仅仅是局部的)辩护时,我将会补充,针对对称性原则的第一条批评——什么是“相同类型”的原因这一点并不清楚,有效地消解了后三个批评。由于不知道什么是“相同类型”的原因,它确实没有足够的信息来获知,已确立的科学没有寻求为其所涉及范围之内所有现象假定相同类型的原因,或者也无法获知合理与不合理的信念没有相同类型的原因。甚至不可能确定地说,这个论题有必要在经验意义上得到解决:如果把任何两种自然主义原因视为相同类型的话(与非自然主义因素例如上帝意志相比),那么就有可能认为,自然科学有一个先验的承诺,要为其所有现象提供同类解释。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对布鲁尔四个信条的批评表现为:它们是模糊的看法和毫无争议的陈词滥调的集合。这并非说它们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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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丹(Larry Laudan),哲学家、科学史家和法学认识论者,著有《进步及其问题:关于科学增长的理论》和《科学与价值——科学的目的及其在科学争论中的作用》。[图源:larrylaudan.com]

事实上,对于布鲁尔而言,模糊的看法和毫无争议的陈词滥调足以确保他想要获取的一半结果。强纲领的四个信条是确立以下两个论题的尝试。第一个论题是,与马克思、曼海姆和涂尔干的经典弱纲领相比,知识社会学有着无限的范围:这些包括自然科学信念在内的所有信念,都是社会解释的备选。第二个论题是相对主义。我的主张是,劳丹批评的有效性或者无效性与这两个核心论题的排列无关。即便接受了劳丹的批评,第一个核心论题也确定无疑,因为它不过是用一系列陈词滥调来确保它。第二个核心论题并不遵循布鲁尔的四个信条,即便劳丹的批评是无效的。让我们来看看为什么会这样。

第一个核心论题是,所有信念,包括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信念,都是以社会性术语来进行解释的备选。劳丹坦率地承认这个论题是正确的:任何一类信念的因果决定因素只能由经验研究来确定,并且排除在先天基础上的任何可能原因都是不恰当的。然而他指出,虽然所有的信念都有社会原因,但仍可能有额外的因果性因素——它们不同于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信念,并且它们可能辩护了对其认识状态的不同评价。事实上,他主张,至少针对合理信念的共同观念而言,这一定是个具体的实例。在承认其他观念存在的同时,劳丹规定了一个行动者的理性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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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存在于他所参与的一个推论过程,以确定他的目标和先前的信念需要他有什么样的行动方式。为了理性地接受一个信念,这个行动者必须能够详细地说明理由……为了接受那个信念而不是与之相反的信念。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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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说来,如果在不考虑先前推论的前提下接受这个信念,也就是冲动之下接受这个信念,那么它就会被视为不理性的。劳丹继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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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有一组理性的行动者。假定我们通过这组个体“修正”其信念来辨识规范……进一步假定,这些规范要求行动者在他们接受之前,对预期的信念采取某些形式的检视和分析。最后,设想一个比方说叫作知识无政府主义者的非同寻常的共同体。根据到目前为止对这些事情所取得的共识,他们的观点是:一个人独立于任何共有的认知策略来接受某些信念。人们对自己的信念也许有理由也许没有理由;人们对此可能有证据也可能没有证据,等等。现在,要解释这两种社会信念的社会学家,在这两种情况下将他的解释归因于每个社会的信念—统辖规则。这就是共同接受的核心观点。但两种情况下的“原因”恰恰是完全不同的……这个假设性例子说明的是,合理的与不合理的行为都可能有大量的社会因素,甚至当产生合理与不合理信念时,其因果机制也完全不同。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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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劳丹承认知识社会学有无限范围的可行性。所以,他与布鲁尔的分歧是什么呢?就是他对两个共同体的设想大概显示了对称性原则是无根据的。继续引用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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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为所有形式的知识的社会学化纲领无须承诺因果对称性论题……初步证据……表明,不同类型的因果机制涉及合理的与不合理的行动。如果这是一个事实,那么这一事实并不妨碍以整体的视角来审视社会学的预期范围。不过我仍然怀疑,这是一个针对知识社会学的布鲁尔—巴恩斯强纲领版本做出重大保留的来源。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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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再次重申,鉴于劳丹对对称性原则的其他批评——也就是说,它是太过含糊以至于毫无实质内容——人们必须推断出,在最后一段里所表达的“重大保留”其本身也没有实质内容。在“以整体的视角来审视社会学的预期范围”和“布鲁尔—巴恩斯强纲领版本”之间,没有值得保留的差异。对四个信条的反对不是知识论的——而是美学的。最坏的情况是,这四个信条只是令人厌恶又毫无用处。

布鲁尔想确立的第二个论题是相对主义。劳丹声称,他将会论证“相对主义由对称性理论推衍出来”是“无根据的”(Laudan 1981:184)。在此基础之上,则是有关上文引述过的两个共同体的故事。现在这个论证的结论对相对主义只字不提:结论就是对称性论题是错误的。这显得十分古怪。正如劳丹所告诉我们的,如果相对主义是由对称性原则推衍而来,那么通过反对对称性原则而意图表明相对主义毫无根据,就犯了否定前件的谬误。然而,还有其他段落以一个更有利的方式来阐述劳丹的论证策略。有时候,他又写道,相对主义好像不仅仅是由对称性原则推衍出来——他认为对称性原则已然是对相对主义立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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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说来,对称性论题是认识相对主义的一个强表述……

(Laudan 1981: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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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针对对称性原则与相对主义关系的辨识正是劳丹和布鲁尔观点取得一致的地方。当我讨论布鲁尔为相对主义辩护时,我将会说得更详细一些。无论如何,它解释了为什么同一个论证能够为劳丹起到双重作用。目前,我们姑且接受对称性原则与相对主义是相同的,或者对称性原则能直接推衍出相对主义。与事实相反,让我们也假定布鲁尔的强纲领以及劳丹发觉可接受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整体是极其不同的领域。(这相当于假定布鲁尔和劳丹就对称性原则形成了明确的解释,他们就其真值如何还存在分歧。)即使如此,我并没有看到劳丹的科学知识社会学思想是如何摆脱相对主义的,倘若布鲁尔的原初纲领推衍出相对主义的话。大致说来,之所以强纲领导致相对主义,是因为它假定信念是由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根据劳丹所言,合理的信念是慎思过程的结果。现在,劳丹承认,我们慎思过程中所运用的规则是由社会因素所造成的。不过很显然,如果信念的直接社会原因将这些信念相对化的话,那么我们慎思规则的社会原因一定同时将这些信念相对化,它们来自那些规则所决定的慎思过程。

在这里,劳丹对“合理的”一词的使用容易误导我们。毕竟,他所叙述的两个社会中有一个拥有绝对合理的信念,而另一个则没有——绝对合理信念的存在难道与认识相对主义的论题完全不兼容吗?这当然只是一个文字游戏。就像布鲁尔在其回应中指出的那样,恰如劳丹所定义,一个信念的合理性与在认识相对主义中处于关键位置的认识根据没有意义上的联系。劳丹的“合理性”是个纯粹描述性概念,缺乏规范性含义。这一点通过以下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人们在逻辑上无论是主张恰恰是劳丹故事中的慎思型社会犯下了认识错误,还是主张冲动型社会在正确的认识轨道上,都是开放的。这样的观点可以说是浪漫知识论(romantic epistemology)的一部分,它主张自发性,并将慎思视为始终带有强迫性的、无效的。根据这个观点,第一个社会的“合理的”(也就是协商的)信念将会是“不合理的”(也就是无根据的),而第二个社会的“不合理的”(冲动的)信念将是合理的(有根据的)。因此在劳丹的意义上,信念的“合理性”或者“不合理性”并没有述及认识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相对抗这一论题。前一段的结论表明:如果强纲领涵盖或者推衍出相对主义,那么劳丹的中纲领(medium programme)也是如此。

但是,强纲领的四个信条涵盖或者推衍出相对主义了吗?像劳丹一样,布鲁尔写道,对相对主义的赞同似乎并不是基于接受那四个信条,就像它是由接受四个信条而构成那样。他有时直接将相对主义等同于对称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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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辩护的那种相对主义形式——就是所有信念就其可信性的原因而言都是彼此相似的。

(Barnes and Bloor 1982: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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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相对主义”一词的反常使用并无异议——只要牢记我们谈论的不是认识相对主义学说,简而言之,根据这一学说不存在什么有根据的信念,而只是在谈论与社会有关的有根据的信念。如果巴恩斯和布鲁尔想从他们的“相对主义”转向认识相对主义,他们有必要给出一个论证。然而他们不经任何论证,就开始了一场概念之旅。在将“相对主义”界定为对称性原则后不久,并且在没有居间做出为这一转换加以辩护的尝试的情况下,他们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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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相对主义者而言,根本没有什么意义要被附加到以下观念之中,即某些标准或信念确实是合理的,就像它们不同于局部被接受那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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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如此呢?最近,弗里德曼(Friedman)提出了同样的修辞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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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验与自然主义意义上描述信念是如何变得局部可信,为什么这一根据事实的领域与另一根据规范的领域——明确说明这个非经验的、规定性结构且信念据此而应该被接受,应该是相互对立或者彼此冲突呢?

(Friedman 199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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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为什么我们不能同时说,我们所有的信念都有社会原因,并且社会动力的特定分布产生了我们的观点得以完全保证的一个认识局势呢?假如我们不能说这样的话,就等同于主张由社会原因所引发的纯粹事实导致一个无法得以完全保证的信念。即使最终的结果是这样,它也未必如此明显。至少,它需要论证。

这个论证会是什么样的呢?当我试图思考这个论证的时候,我只能形成如下想法:在信念的社会原因和它的认识状况之间没有本质联系(无论那意味着什么)。虽然某些社会形态使我们正确地获得我们的信念,如果我们只是猜对了,那么我们对于它们不会有更多的认识根据。相较之,当我们的信念原因是理由(reason)时,在它们的原因和它们的认识地位之间就有着直接的概念上的关联。然而,这条思路走入了死胡同。如果“理由”被概念化为提供了因果性解释,那么当原因是一个理由而非一个社会的状态(state of a society)时,原因和认识地位之间就没有更多的“本质联系”。不妨来看一下我对关于Q的信念的解释:正因为我有一个在先信念P,P蕴含Q,并且假言推理是有效的推理形式,因此我相信它。如果这被理解为一个因果解释,那么这只是偶然运气之下的一件事——这个世界被如此建构,以至于我在先的信念碰巧产生了正确的认识结果。在另一个可能的世界里,我有信念P,P蕴含Q,并且假言推理是有效的,这就能够让我采纳一个完全不相关的信念R。这些信念产生正确结论这一事实在该情况下产生所带有的偶然性,不亚于它产生于特定的社会状态那样的偶然性。因此,相较于任何其他什么类型,不存在任何关于社会原因的特别衰弱的形态。我们必须承认,要么导致它们产生的显而易见的事实否定了我们所有信念的认识根据,要么每一类因果关系均与被保证(being warrant-ed)相互兼容。

如果我们认为每一类因果关系是与被保证相互兼容的,那么很显然,我们就没有理由假设强纲领推衍出了相对主义。假使我们说因果关系常常否定了认识根据,又将会怎样呢?那么,我们必须要在以下两个选项中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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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反自然主义的观点——一些信念(指有合理根据的信念)不受因果关系的约束,也即退到马克思等人的弱纲领;或者

2.接受全面怀疑论——据此任何信念都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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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来,巴恩斯和布鲁尔所拥护的认识相对主义与第二个选项相容;但认识相对主义不是由第二个选项推衍而来。我们都知道,相对主义者所接受的那类相对的认识根据可能与因果关系不相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将不得不做出选择,要么是弱纲领,要么接受一种怀疑主义,这种深深的怀疑导致它消解了被相对化的知识主张。我们没有办法知道是否如此,除非我们确实搞清楚这个论证表明因果关系否定了绝对根据。强纲领的拥趸们绝不是无意识地承认认知相对主义,那些想要接受相对主义的强纲领的信徒欠我们两个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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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果关系否定绝对根据,且

2.它否定相对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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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强纲领的自反性假设将会做对称性假设所不能做的工作。相对主义科学知识社会学家们需要否认某些因果关系配置可能产生认识上有根据的观点。假定X是它们需要否认的命题。如果所有的信念都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被引致的,那么通过自反性,有关X的信念也一定同样如此——于是我们没有根据接受X,除非我们已经相信我们有根据接受某些有起因的信念。换言之,除非我们已经接受了它,否则我们没有根据接受X。这是否意味着我们没有根据接受它呢?这取决于经验性的细节。如果关于X的信念的起因属于我们假设中所说的不能导致有根据信念的类型,那么我们就会陷入困境。这种情况类似于《圣经》的激进主义者在《圣经》中发现这样一段,告诉他不要相信任何东西,只是因为书上是这么写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假设被认为是站不住脚的。但如果在X中的信念的起因是根据X自身导致有根据信念的类型,那么就没有站不站得住脚的问题。这种情况类似于《圣经》的激进主义者在《圣经》中发现这样一段,它宣称《圣经》里的一切都为真。诚然,这样一个发现并不能证实这个假设。但它也不会制造麻烦。相反,它表明这个假设至少通过了一项测试——内在一致性测试,不是每一个观点都能够通过这项测试。所以,当一个强纲领的反相对主义支持者可能被警告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就接受一个信念时,正如布鲁尔和劳丹所做的,我们就不能主张强纲领的支持者们无意识地承认相对主义。

尽管没有先做讨论就将对称性原则转换为认识相对主义,但巴恩斯和布鲁尔终于开始准备为这一行动提供一些说法。这就是他们对可能性的看法,即一些信念可能有着绝对的根据,即使它们都由于什么原因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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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出的指摘就是社会学家将有效性(validity)和可信性(credibility)混为一谈。但是——脱离了可信性的有效性就什么也不是了……再看一下T1、T2两个群体。对于T1的一个成员来说,从T2的文化中仔细审查对他而言什么是特有的信念,对信念的有效性和可信性之间的区分就会有一个明确的观点。他会说,只是因为被误导的T2成员们相信不能使之成真的东西。他可能会补充道,它的对或错必须是独立于信念而确立的。不过很显然,他想要表达的“独立于信念”是独立于他人的信念,例如T2的成员。至于他自己的那部分,他别无选择,只能使用他自己所在群体可接受的方法和假设……

如果我们虚构出来的群体成员从各方面来说都是复杂的,他可能意识到他会遭到诡辩的责难,并且在他自己的情形中,他已经破坏了他曾一直坚持的区别。他将他自己信念的有效性和可信性等同起来,他如何回应这样的指摘呢?作为对其立场更为谨慎的陈述,他可能会声称,他自己的群体相信一些事情,甚至不是事实,就其本身而言足以使之成真。但接下来他又不得不通过补充说明来修补承认这一点所造成的损失,它仅仅是一个事实,即他的群体所相信的是真的。或许,一个仁慈的上帝,在这里将这两个本质上不同的事物联合了起来。

(Barnes and Bloor 1982: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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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恩斯和布鲁尔主张的似乎是,绝对论者对有效性和可信性之间的区分就是概念上的复杂化,它不会使你获得任何东西。即使这是对的,值得注意的是,它与那种主张相对主义包括在强纲领内,或者相对主义在逻辑上由强纲领推衍出来不是同一回事。巴恩斯和布鲁尔的分析没有对反相对主义强纲领的融贯性提出质疑。它只是表明,相对主义强纲领是一个比反相对主义纲领更好的元理论(metatheory)。坚持在有效性和可信性之间做出区别的T1群体中的绝对论者要讲出一个合乎情理的故事来。相对主义者的故事恰恰更简单——它删去了关于他的信念绝对为真这部分,总之这部分看起来没有起什么作用。

这里有一个来自绝对论者的回应。我承认相对主义者的故事更简单(虽然这一点也不明显)。但我不承认有效性和可信性之间的区别没有任何意义。在第十五章中,我将论证相对主义正如我之前的学者们所断言的那样,它具有无法复原的不融贯性。如果这一点是正确的,那么绝对主义在简约性方面的损失足以抵扣逃避不融贯性所需的补偿。如果群体成员声称,他所相信的碰巧为真,这能帮助他避免无意义的对话,那么他就会有一个很好的理由去断言这一点。当然,直到第十五章,巴恩斯和布鲁尔的反驳才基于一个有着基本约定的注释。尽管如此,现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重要的说法,据称更简约的相对主义并不能以有利于自身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可能还有其他理论的补偿形式。

总结一下上面几页的结果:对一个具有无限范围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接受并不能推衍出对相对主义做出的承诺。根据接下来将揭示出的相对主义是不融贯的这一说法,这对科学知识社会学而言是一件幸运的事。同样显而易见的是,相对主义的立场并不能决定一个人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的观点。一个人既可以像布鲁尔和巴恩斯那样,是一个相对主义者,同时也可以是一个科学知识社会学家;或者一个人可以是相对主义者,同时又否认社会原因引致一切事物。相对主义和科学知识社会学是两个不同的主题。

更为明显的是,你可以是一个科学知识社会学家,但同时不是一个形而上学建构主义者。所有你必须说的是,科学接受是社会原因造成的,但至少有一些科学假说或真或假,取决于独立的、先在的世界是什么样的。巴恩斯和布鲁尔属于这一类型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家。事实上,他们承认,在形塑我们信念的过程中,有关独立世界的非社会事实与社会力量可能会一道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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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相对主义知识社会学,除了对感觉刺激的作用采取一个完全开放、实事求是的立场以外,没有必要采取任何别的措施。这同样适用于其他任何物理的、遗传的或心理的和非社会的原因——它们必须最终在整体知识的解释中找到一个位置。当眼睛转向某个方向时,物质对象的刺激确实是知识中的一个因果性因素,并且其作用是通过观察这种原因如何与其他原因相互作用而被理解的。否认对事实的信念所产生的影响完全没有什么问题。

(Barnes and Bloor 19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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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将这一点与形而上学建构主义者中的极端论者——史蒂夫·伍尔加加以对比,他的说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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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声称现象……的存在独立于其表达方式,这毫无意义……话语之外,没有对象……话语的组织就是对象。世界上的事实和对象不可避免地均是文本建构。

(Woolgar 198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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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足够清楚了吗?

支持语义建构主义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家和其他不支持语义建构主义的人也大有人在。诺尔-塞蒂娜就是如此。巴恩斯、布鲁尔以及哈里·柯林斯(Barnes and Bloor 1982;Collins 1985)则是支持者。总之,科学知识社会学能够且是在既遵守也不遵守三个建构主义论题的情况下得以实践的。建构主义是在进行和思考科学的社会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思想(实际上是三种思想)。不过,至少在我使用这个术语时,它的主张明显超出了“所有科学决策都有社会原因”这一基本立场。我们应该记住这个结论。我将在之后的章节里讨论对建构主义的一些严厉批评。然而,尽管这些批评可能具有破坏性,但它们不会影响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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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本文源于安德烈·库克拉《社会建构主义与科学哲学》的第二章“建构主义与科学知识社会学”,方环非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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