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对0出资股权转让的规定 认缴,即拥有股权。 承担责任,享受权利。 0出资股权转让时,连同责任一起转让。 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出资义务) 二、税收没有考虑0出资股权转让问题 没有考虑的证据: 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中,没有0出资方式的股权。 “除以上情形外”,明显也无法处理0出资股权。 也就是说, 0出资股权的成本,没有规范的办法来确定。 实务中,就会出现五花八门的确定方法。 往往导致纳税人吃亏。 比如,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净资产核定, 股权成本确认为0。 明明知道强词夺理,交冤枉税, 但是税务机关确实是依法征税。 三、为什么0出资股权转让问题如此别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有一个“净资产核定法”。 虽然是个人所得税, 涉及到“净资产”,这当然是一个会计概念。 认缴出资,在会计上怎么处理? 有知道的告诉我一声。 如果你有答案,请告诉我一声。 如果没有答案,建议参考一下本公众号的这篇文章。 我认为,0出资股权的会计处理出现重大遗漏。 《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制, 会计上无法处理。 会计是一种特殊的语言。 比如,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需要“净资产核定法”, 这个“净资产”,是会计概念。 如果0出资的会计处理错误, 我们就无法从会计上得到正确的“净资产”数值。 没有正确的净资产数值, 0出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就可能被随意处理,纳税人就可能吃亏。 四、0出资的会计处理 股东认缴以后,就对公司承担责任。 认缴的出资额,是股东必须支付的负债。 对公司来讲,就是由法律保障的应收款。 这个应收款是确定无疑的资产,会计上必须确认。 股东只要认缴,就承担了责任, 同时股东也拥有了股权。 股东,不是因为实际出资而成为股东, 股东是因为认缴而成为股东。 因此,会计必须反映股东的股权。 股东只要认缴,就拥有股权, 就必须在所有者权益中得到反映。 所有者权益不能反映股东的权益,肯定是错误的会计处理。 股东只要认缴, 1、要确认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的应收款。 2、要反映股东的权益。 也就是说,认缴的出资额,属于净资产的一部分。 0出资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一同转让。 也就是说,公司的应收款(债权),改变了债务人。 公司的应收款,就是股东的债务。 这个债务,就是股东的股权成本。 五、结论 税法并不受制于会计规定。 错误的会计规定,并不必然导致税收政策错误。 税收政策有自己的“自正”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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