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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 当我们谈论五年实缴期限,到底该关注什么?

 行者无疆8c3m05 2024-01-05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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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本次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订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公司法》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当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当我们讨论五年实缴期限时,到底该关注什么?所谓的五年实缴期限,到底该如何计算?公司该如何调整以便有效应对?如公司拒不在五年期限内实缴,有何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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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本制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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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制定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于1999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5年10月进行了全面修订(第一次修订);其后,于2013年12月(第三次修正)、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历史沿革变化如下表所示:

1993年
1999
2004年
2005年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3年

2018年
2023年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文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先后经历了三次重要变革。第一次变革是2005年全面修订《公司法》时,将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一次性实缴要求”改为“首次出资最低限额+分期实缴”;第二次变革是2013年《公司法》修正时,将“首次出资最低限额+分期实缴”改为“全面认缴制”;第三次变革即为本次《公司法》修订时,将“全面认缴制”限缩为“五年实缴制”。但上述三次重大变革并未改变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本质,其实质仍属法定资本制范畴,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设立时已经固定资本金,只不过根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由股东一次性实缴或分期实缴。

五年实缴期限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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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限责任公司未改变法定资本制的本质问题,但将“全面认缴制”限缩为“五年实缴制”仍在实务中造成较大的适用困扰。笔者根据新法发布和施行的时间节点,将可能存在的适用问题分为如下几类:

2024年7月1日后成立公司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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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修订《公司法》将在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如甲公司是在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可见,甲公司设立后注册资本金的出资认缴期限,可设置为自成立之日起至5年内任一时间,但不得超过五年。

2023年12月29日后,2024年7月1日前成立公司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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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修订《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在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如乙公司是在2023年12月29日后,2024年7月1日前成立,此时,乙公司如何设置出资认缴期限?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可见,如果乙公司设置的出资认缴期限超过五年,有可能会被逐步调整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但此时将涉及效力溯及既往问题。如为规避效力溯及既往问题,监管部门有可能从宽认定乙公司的出资认缴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五年内。

笔者认为,为避免存在不必要的纠纷,在该时间段内设立的公司,建议出资认缴期限设置为自设立之日起五年内为宜。

2023年12月29日之前成立公司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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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修订《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如丙公司是在2023年12月29日之前成立的公司,此时,此类存量公司将会存在较多问题。如丙公司出资认缴期限是在2024年7月1日前,由于在新修订《公司法》正式施行前已届出资认缴期限,因此无须调整出资期限。但假设丙公司于2015年1月2日成立,约定的出资认缴期限为20年,至2035年1月1日出资期限届满,此时该出资认缴期限经过了2024年7月1日。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按理丙公司出资认缴期限超过了新修订《公司法》规定的五年期限,应当逐步调整至五年内。但由于丙公司于2015年1月2日成立至2024年7月1日已经超过了五年,任如何“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五年以内)”均无可能。对于此类存量公司,监管部门将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自2024年7月1日起算五年为2029年6月30日。新修订《公司法》如规定要溯及既往适用到存量公司,至少应该允许其享有新法的最大期限利益,即出资认缴期限应允许延长到2029年6月30日。

存量公司如何应对

“五年实缴期限”问题 

新法出台前,不少存量公司为应对“五年实缴期限”问题,纷纷开始着手准备实缴出资、启动减资流程或修改出资认缴期限,那么前述调整措施是否真能有效应对?

01

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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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五年实缴期限”问题,部分存量公司股东愿意在认缴期限届满前,提前进行实缴出资,认为采取实缴出资措施即可满足新法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笔者认为,此类做法并未正确理解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内容。该条款规定的是“……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因此,除非此类存量公司的出资认缴期限未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在此前提下,提前完成了实缴出资则不受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约束。如此类存量公司出资认缴期限超过了“本法规定的期限”,即使提前完成了实缴出资,可能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出资认缴期限,使其符合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才算履行了法律要求。

此外,根据新法要求在规定的认缴期限内完成实缴后,是否需要进行验资?《公司法(2013修正)》施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相应删去“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的规定。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亦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实缴的验资进行规定。但新法实施后,如无须进行验资,如何确保新公司在五年内完成了实缴义务?该规定将有可能无法贯彻落实。

02

启动减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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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五年实缴期限”问题,还有部分股东希望通过减资程序可以将早期登记过高的注册资本金进行调低,以减轻实缴压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预测到后续可能存在大量“减资潮”,因此在2023年12月30日发布《完善认缴登记制度 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指出“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可见,后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会出台“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的政策措施,以帮助存量公司应对“五年实缴期限”问题。

需注意的是,《公司法》对于公司减资已经规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减资流程,其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后续出台的政策偏向于解决存量公司减资难的问题,是否会变相导致部分公司借助通过减资逃避债务,进而使得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该情况不可不受重视。

03

修改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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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五年实缴期限”问题,部分存量公司认为,根据新法规定,出资认缴期限需要进行修改,并在符合新法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金的实缴。但对于修改出资认缴期限该如何进行操作却不甚清楚。

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而修改公司章程又必须经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方可生效。因此,修改出资期限须上股东会进行决议。

但如果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出资认缴期限的议程,但有些股东仍在认缴期限到期时仍拒不实缴出资款,此时该如何处理?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如股东在修改出资认缴期限后仍拒不实缴的,公司有权依据股权失权流程使得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然而问题是,对于此类不实缴的股东,笔者猜测该股东本来也不再想要该部分股权,否则也不会拒不实缴,此时启动股东失权程序反而满足了其目的,实质上并未起到惩罚此类股东的作用。

五年实缴期限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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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存量公司拒不修改出资认缴期限,不在规定的实缴期限内完成出资款的实缴,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未规定此类情形项下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但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因此,笔者认为如存量公司拒不实缴出资款,可能会导致出资不实,被监管部门认为该企业隐瞒了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并以此为由,将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笔者认为,如存量公司拒不实缴出资款,还可能因为虚报注册资本遭受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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