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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23年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书洋康乐 2024-01-05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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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终岁尾之际,跟大家一起盘点一下,2023年发布的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希望各级相关者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2023年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公布3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广东国环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抽查时发现,广东国环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部分监测报告存在问题,涉嫌弄虚作假,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固定证据,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同时,委托相关机构和专家对该公司出具的300余份监测报告开展核验认定。经查,该公司出具的80份监测报告存在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用替代样品进行分析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造假报告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达66.49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将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2021年9月,中山市公安局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3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20万元;总经理罗某慧等5名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应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线索后,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同时,应加强部门联动合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共同加大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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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格林斯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故意更换监测样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上海市环境执法总队与市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开展针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发现格林斯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五份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比对报告存在问题,非甲烷总烃的参比方法测量值与自动监测设备测量值相似度过高。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询问参与实验人员,固定文书证据。经查,该公司为确保自动监测比对结果满足要求,在监测过程中,故意更换样品,用重新配制的气样替换现场采集样品并完成监测,出具了虚假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版)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中“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版)第八十九条规定,实施“双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8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3万元。
  【启示意义
  推动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测相关工作,是营造主动守法环境有力抓手,更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社会化监测服务市场活力的有效举措。但少数企业和社会监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在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环节中“动歪脑筋”“钻空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信力。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可充分发挥内部优势,互补技术力量,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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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江苏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中,存在同一车辆初检和复检的OBD(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软件标定识别码)不一致问题。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9月检测苏A0**23车辆时,工作人员有插拔可疑设备的动作。经调查取证,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检验时,在车辆OBD接口与诊断设备之间增加“作弊器”,篡改车辆OBD信息,使原本检查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2年11月,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3.5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启示意义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然而,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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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湖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方面,依法查办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现将湖北省整理收集的5个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
宜昌市某第三方环保公司
以篡改监测数据方式弄虚作假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总铬、六价铬废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泵的进水端管路上设置有一旁路,旁路一端连接在站房内的洗手池自来水管上,管路上安装有一电磁阀,电磁阀的两根电源线与采样泵的电源线一同接入数采仪后面的继电器开关上,在采样泵运行的同时,自来水经旁路水管进入总铬、六价铬废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管路,通过设置的采样溢流管与采样回水管汇合后自流到废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单元取样点,对采集的水样进行稀释。经对车间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铬浓度为0.169mg/L,六价铬浓度为0.126mg/L,同时断开电磁阀电源,自来水无法通过旁路进入采样管的情况下,采样泵启动采样时,对采样管的回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总铬浓度为0.174mg/L,六价铬浓度为0.147mg/L,与车间排口采集水样数据基本一致;随即执法人员接通电磁阀电源,在有自来水通过旁路进入采样管的情况下,采样泵启动采样,对采样管的回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总铬浓度为0.096mg/L,六价铬浓度为0.072mg/L,与车间排口原水样实际浓度相比,总铬浓度降低43.2%,六价铬浓度降低42.9%,数据明显失真。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0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总铬、六价铬废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泵旁路水管上的电磁阀予以查封,并对该企业及其委托的在线设施运营单位开展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疏于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管理和考核,对在线设施运维一托了之,未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在线设施的正常运行。作为专业技术服务单位的第三方环保公司违反在线设施运维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线设施建设、安装和运营阶段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不按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样品水样被稀释分析,造成数据失真,从而篡改监测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宜昌市公安局。2022年11月11日,宜昌市公安局已立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在线数据弄虚作假的方式多种多样,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各个环节均可以成为企业弄虚作假的突破点,企业为长期逃避实时监管,达到污染物排放“假达标”目的,在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的附近隐藏安装三通旁路。在本案件中,执法人员从采样环节出发,细致排查各路采样管线分布,溯源管线源头,分析仪器工作原理,从看似正常的设置中巡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蛛丝马迹,通过模拟对比、对不同管路设置情况下的水样进行取样检测分析,通过采样水质浓度差异,进一步锁定违法犯罪事实。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通过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执法联动,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震慑力。          
案例二
咸宁市某环评服务公司
环评负责人周某伪造环评批复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9日,咸宁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站组织对在发改部门备案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情况开展核查,发现有两份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疑似伪造,主要问题为环评批复审批文号与咸宁市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文号不一致;环评批复审批使用公章非“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公章。接到问题线索反馈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该两份环评审批文件确系伪造,是湖北某环评服务公司环评负责人周某为减轻工作量使用图章生成工具自行制作公章样式,在公司和服务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涉案的两份环评审批文件。同时查明,该案涉及的两个建设项目均已开工建设。          
二、查处情况          
周某上述行为已构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将该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10月25日,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针对涉案的两个建设项目未实际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开工建设的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涉案两个建设项目的企业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涉案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理环评手续,责令其立即重新编制该两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企业于2022年12月7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后取得环评批复。          
三、案件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建设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是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首次通过核查,发现伪造公文违法犯罪问题,性质十分恶劣,对环评制度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也影响了环评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通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业务监管单位的协调联动,做到工作同谋、行动同频、信息共享,同频共振推进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精准打击环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维护环评服务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三    
武汉某检测科技公司
站点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某检测科技公司站点进行检查,发现该站对11辆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排放检验。依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D.3排气污染物检测工况法适用判定的有关要求,检验机构应“详细记录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经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后,可采用双怠速法(汽油车和燃气车)或自由加速法(柴油车)检测,审批记录应随检验报告一同存档”,但该站无法提供采用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上述11辆柴油车的准确理由和依据。          
该检验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9月1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依法对该检验机构以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2年10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中关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依法没收该检验机构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该检验机构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在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的同时,通过实行工作区域巡查制度对不按国家规范操作的检测服务实行倒查,确保严格落实国家检验规范。2022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检验机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三、案件启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移动源排气污染成为影响城市环境空气的重要因素,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本应是蓝天保卫战的第一道防线,但少数机构受利益驱使,主动或被动地协助车主弄虚作假,成为环境违法的“帮凶”,严重扰乱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车辆检测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检验结果,无理由和依据擅自改变机动车检测方法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是一种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依靠敏锐的办案嗅觉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通过车检信息系统发现问题线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力求发挥以点带面的威慑效力,引导机动车检测行业提高规范检测的守法意识。              

案例四
襄阳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
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2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接到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移送2021年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后,通过回放襄阳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2021年7月29日及2021年11月5日历史视频,发现有车辆在环保定期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且检验通过,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制定的规范,对车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4月2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20元。  
三、案件启示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然而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提升发现问题能力,依法严厉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增强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          

案例五
宜昌市某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8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抽查时,发现湖北某环保检测有限公司部分检测报告中pH值项目未在有效期内分析,臭气浓度项目无配气记录,无嗅辨员嗅辨记录,噪声监测记录显示现场噪声属于非稳态噪声,监测时间为1分钟不符合“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的监测规范要求;且监测结果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修约。噪声监测记录显示现场噪声属于非稳态噪声、声监测方法,仅监测1分钟,噪声监测结果未修约等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之规定,宜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整。目前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迅速,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在出具监测数据环节弄虚作假,甚至与相关企业相互串通,帮助排污企业“瞒天过海”,严重干扰日常监管和生态环境执法,对地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埋下隐患。在本案件中,通过调阅原始采样记录、实验室记录等方式,及时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打击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起到强大的警示教育作用,对加强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管,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转自湖北生态环境       
为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梳理了近期查处的四起监测公司、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涿鹿县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沧州市兴元环境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案件来源:上级交办(一)案情简介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开展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沧州市兴元环境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接到上级交办任务后,沧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12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CZXY2021052607(W)检测报告,现场采样人员于10:39-10:54在经度116.323457纬度38.205674的点位采集样品,由于10:56-11:11在经度115.364628纬度38.218885的点位采集样品,经现场测量两个点位直线距离3.88公里,现场采样人员仅用两分钟行驶3.88公里,严重不符合实际。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公司未开展实际检测,而是在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伪造了监测时间,属于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二)查处情况当日,执法人员现场锁定了相关证据资料,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三)启示意义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线索后,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         
   
二、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干扰尾气检测案    
办案单位: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案例类型:人为干扰尾气检测案案件来源:现场检查发现(一)案情简介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检测。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于2022年1月13日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使用,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该公司共有4条环保检测线。2023年3月13日,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2、3、4号线尾气分析仪外部通信口连接计算机主机处,均接有信息干扰器,共3块,配有1个遥控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使用遥控器启动信息干扰器,使原本尾气不达标的车辆通过环保检测。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上述3块信息干扰器系其2022年10月花费9000元购买,由推销商现场安装后交予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负责使用。使用时,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根据车辆实时数据和实际车况,主要提高2005年以前生产的轻汽油车辆和2014年以前生产的重柴油车辆尾气检测通过率。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二)查处情况经核查,该公司自2022年10月安装信息干扰器以来,截至目前使用信息干扰器通过检测轻汽油车辆共计33辆,检测费用共计8580元;通过大型汽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通过大型柴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10180元。3月13日,执法人员在完成现场取证、拍照后,查封了该公司环保检测线操作间和检测设备。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10180元,并处以罚款30万元,合计31.0180万元。(三)启示意义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造假并为此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意味着这些假达标的机动车会造成更严重的环境污染,造假行为性质恶劣,也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执法部门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此类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    
三、邯郸市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件来源:上级交办(一)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8日,接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关于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冀DXXXXX冒黑烟机动车出具合格报告的现场核查通知》后,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该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有明显冒黑烟排放现象,同时采样探头插入不符合规范要求。经现场调查,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冒黑烟机动车”违规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通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达标的检验报告。(二)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50元;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三)启示意义根据对空气污染中颗粒物源解析的研究结果,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在防治机动车污染中,尾气环保检测是重要环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优化执法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四、张家口市涿鹿县宝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涿鹿县分局案例类型:机动车检测机构造假案案例来源:双随机检查发现(一)案情简介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涿鹿县宝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双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涉嫌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冒黑烟车辆通过检验等违法行为;2022年4月28日联合涿鹿县分局就相关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冀GXXXXX车辆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线检测时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违规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二)查处情况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现场视频等证据,锁定了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三)启示意义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坚决查处一批不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典型案例,有效打击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为推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整治工作,今年以来重庆市组织专门培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派出多个专家组对全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进行抽查,查处了一批弄虚作假案件。
现公开发布八起典型案例,并向办案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表扬。
案例一
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保存采样设备原始数据,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调查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扫描监测报告上二维码提取采样照片发现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某排口采样时未使用甲苯、二甲苯采样设备,未连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采样管。为进一步调查相关情况,执法人员要求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将两台采样设备送至现场,发现采样设备采样原始记录已被全部清空。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弄虚作假行为已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情启示】
一是 监测专家协助执法取证。现场检查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邀请监测专家协助开展调查,及时发现检测公司在现场采样过程存在明显漏洞。在调查取证初期当事人不愿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根据线索深入展开调查,及时固定采样设备等相关证据,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形成合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 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法律意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增强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和坚守职业道德,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抵制和杜绝弄虚作假。
案例二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人员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采样原始记录并出具检测报告,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调查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某乳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乳品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原始记录时间与门岗登记时间不一致。经对采样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监测当日,现场采样人员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了采样原始记录,且虚构采样人员人数,实际采样时间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该公司伪造监测时间、监测数据、监测签名,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情启示】
一是 蛛丝马迹寻端倪。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查阅检测报告的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同一名采样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出现在不同地点,分别开展水和大气采样监测。通过现场计时测试,确定该检测报告可能存在监测弄虚作假情况,随即深入调查。
二是 顺 藤 摸瓜固证据。根据检测报告中的疑点,执法人员立即调取被检测单位门岗通行记录等资料,并对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固定相关证据。
三是 逐个攻破定乾坤。在检测公司集体串供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涉案采样人员逐一进行调查询问,通过10个小时对10余人的调查,识破串供谎言,找准关键人员,突破心理防线,最终锁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
案例三
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为某排污单位比对监测过程中,未按要求隐去质控样真实浓度值,公司监测人员全程未参与比对监测即出具检测报告,构成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某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COD在线监测设备在比对监测过程中多次调整修正值。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进一步调查,发现提供比对监测服务的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比对监测过程中,未按要求隐去质控样真实浓度值。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方利用工作便利,不断调整在线监测设备修正值,造成比对监测数据失实。该公司监测人员全程未参与比对监测,即根据在线设备运维方提供的实验分析结果照片出具检测报告,伪造监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情启示】
一是 跟踪线索深挖违法行为。本案是在调查其他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线索,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深入挖掘,最终查实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是 注重监测量的测算核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同时安排了多项监测任务,但在监测人员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按规范完成所有的监测任务,存在未实际参与监测而出具检测报告的可能性。因此,对监测人员的工作量的测算核查,是发现违法线索和收集证据的重要切入点。
案例四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在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中调整修正值,使实验结果与质控样浓度接近,使COD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比对监测。构成在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某重点排污单位执法检查,发现运维单位在该单位COD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多次调整修正值。通过调取在线监测设备原始记录、调阅比对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等,发现该单位COD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中,运维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运维人员协助开展比对监测,该运维人员在无相关人员情况下,独自操作COD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分析,并在分析过程中参照质控样浓度不断调整修正值,使实验结果与质控样浓度接近,使COD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比对监测。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在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情启示】
一是 核查关键节点。COD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公司为保证设备尽快投用,在比对监测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干扰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因此在线监测设备投用前的比对监测是执法检查过程中需重点核查的关键节点。
二是 深挖关联对象。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公司在比对监测过程中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是因为环境监测公司监测行为不规范给运维公司留下弄虚作假的时间和空间。对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公司和环境监测公司同步调查,可以深度挖掘违法行为。
案例五
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对委托企业现场监测过程中,普遍存在调整采样设备时间、未到场采样签字等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等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调查处理】
今年以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对多家企业现场检查过程中,陆续发现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均存在采样时间与企业门岗进出厂时间不一致情况。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对相关企业现场监测过程中,普遍存在调整采样设备时间、未到场采样签字等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将依法予以处罚。
【案情启示】
一是 严打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是掌握其排污情况的重要途径。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失真,无法真实准确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而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 严打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净化环境监测市场。部分违法监测机构,通过减少实际采样人员、缩短采样时间、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压缩监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监测市场。通过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案例六
重庆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重庆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采样行为不符合采样技术规范要求而出具监测报告,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
【调查处理】
2023年6月13日,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某排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阅该公司委托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通过调取采样视频、进出车辆登记,监控视频发现,受托单位重庆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采样行为从到场至离开全程只有10分钟左右,采样频次不符合采样技术规范要求而出具了监测报告,构成弄虚作假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案情启示】
一是 严守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必须从严从快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有关企业应引以为鉴,树立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二是 利用智能设备取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拓展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收集方式,精准锁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即查即办,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来源:重庆生态环境
          
一、江苏祥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违反生态环境监测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江苏祥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1月4日至1月5日取样前的滤膜称重数值与滤膜包装袋标注数值偏差很大,经调查称重数据由该公司员工编制得出非真实数据,且已向虚假数据涉及的企业出具监测报告,涉嫌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江阴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3.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8万元,对主管责任人罚款2.6万元。 
 
启示意义
第三方环境类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一环,其自身在检测服务过程中的管理规范程度尤为突出,不仅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更要在现场采样、实验室化验、原始数据留存、检测报告出具、内部环境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提升检测服务的能力。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
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第三方检测机构领域)
              
引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是我国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但部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帮助违法排污企业逃避监管,成为不法企业的“排污保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未按规范要求开展检测等,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4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各地继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案例一 宁夏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委托宁夏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工作,宁夏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第一季度)检测报告》中“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比对监测结果表”及“RTO废气排口监测结果统计表”的湿度参比法数据存在异常。经查,2023年2月14日,宁夏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对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TO焚烧炉废气排口采集了五个频次的颗粒物样本,在进行含湿量检测分析时,采样人员只对第一个采样频次采用干湿球法进行了含湿量检测,用时5分钟,湿度为1.35%,剩余四个采样频次均未进行含湿量检测、分析,却在《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第一季度)检测报告》中出具了含湿量为1.42%、1.48%、1.33%、1.40%的监测数据,且根据其所虚构的湿度原始数据计算出湿度平均值,作为最终判定2023年第一季度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湿度检测项目合格的依据,致使监测数据和评价结论失真,干扰了企业和监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规定,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情形。    
查处情况
2023年7月1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法将制作的法律文书、收集的相关证据等资料移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2023年7月20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及证明文件不仅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与社会环境危害,还可能引发重大环境风险。在日常执法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要善于利用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数据逻辑关系错误,分析、调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同时,加大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力度,积极落实部门联动机制,共同联合、依法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案例二 宁夏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5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接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办的问题线索后,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宁夏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建设了3条环保线,其在对两辆(黄牌)、一辆(蓝牌)车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检验,但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就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的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310元,并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足额缴纳罚款,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案件评析
该公司以此次事件为警示,进一步加强对国标行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操作过程,确保检测真实有效。案件启示我们,基层执法部门在接到上级转办违法问题线索时,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确保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作用。同时,举一反三、借力发力,持续强化机动车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 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
          
案例三 宁夏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案
          
案情简介    
2023417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委托宁夏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纯钛及4000TC4钛合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表2-11氟元素平衡表”进入废气的氟元素为3.101t/a,“表2-12氯元素平衡表”进入废气的氯元素为5.788t/a,但废气源强核算中给出的HF产生量仅为0.010t/a,HCI产生量仅为0.179t/a,与物料平衡相矛盾,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规定,对宁夏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编制人员分别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是环评制度的“生命线”,直接关系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本案启示我们,环评编制质量问题具体较强的专业性,需要执法人员认真分析,主动掌握查处此类技术性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取证关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案例四 固原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情简介
202368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固原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2条机动车检测设施正常运行,正在使用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标气已于2022117日过期失效;车辆检测线的固定摄像头(前后)均未对准检验操作区域,无法观测到车辆检验的全过程;检测时的移动摄像头却放置在固定区域,未对准检验操作区域,致使无法观测检验全过程和驾驶人员操作区域,但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检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二)检测设备、标准物质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三)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正确”的规定。
查处情况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的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2212元,并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随着经济发展,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庞大,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特别是不达标的尾气,严重影响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因此,第三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控制道路移动源污染的“关键点”,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其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江西省保持持续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12月2日,江西省发布4起打击环境监测领域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图片
“领航检测”伪造监测数据案
6月,省生态环境厅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省级帮扶中发现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检测”)出具的某份检测报告涉嫌虚假记录噪声监测位置。
经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某份检测报告标明的噪声监测位置与采样原始记录的实际位置不一致、总悬浮颗粒物无对应监测仪器使用记录;某份检测报告的悬浮物分析原始记录表的签字人员与实际分析人员不符;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平台”填报了虚假的不监测原因。
“领航检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8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将该公司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法主动公开,将该机构及责任人员列入信用江西平台进行失信惩戒,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中鑫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5月8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某纤维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行监测报告中废气检测项目标明为天然气锅炉且出具了检测数据,但该公司实际使用的是生物质锅炉。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委托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检测”)开展自行监测,该公司在未进行现场采样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中鑫检测”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2023年6月14日,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中鑫检测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贯一检测”伪造监测数据案
5月,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药业公司进行自行监测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填报的2022年12月的部分自行监测数据无对应检测报告。
经核实,委托单位江西贯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贯一检测”)进行了相关监测指标样品的采样、收样,但在未进行实验室分析的情况下,用排污单位的账号登录平台并填报了随意伪造的自行监测数据。
“贯一检测”还为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了随意伪造的某废气排口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自行监测数据,但经调查核实该废气排口因工程建设等客观因素实际已无法采样。“贯一检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11月10日,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将贯一检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法主动公开,将该机构及责任人员列入信用江西平台进行失信惩戒。    
“天一检测”伪造监测数据案
9月,省生态环境厅在对全省企业自行监测管理系统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江西天一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检测”)的某份检测报告存在分析日期早于采样日期的明显逻辑问题。经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某份检测报告存在以下问题:原始采样记录(含机打单)的采样日期早于原始分析记录(含图谱记录)的分析日期、采样人员实际未进行采样活动但仍伪造现场监测签名、伪造送样时间、检测报告正文的采样时间与原始记录不符、采样时间与送样时间和分析时间存在时空逻辑冲突等一系列伪造采样监测活动的情况。
“天一检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11月8日,省生态环境厅将天一检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法主动公开,将该机构及责任人员列入信用江西平台进行失信惩戒,禁止天一检测三年内参与我省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监测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来源: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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